首先要明确几个问题:1、弄清楚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这个拆迁项目,是否已经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期批件是否健全(含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书或使用证(国家规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集体土地不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村)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如果没有就说明拆迁行为违法;2、在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前,是否已经履行这些程序:1、拆迁单位(开发商)已和你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给你的补偿是否符合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并是否有协商记录(与你协商的书面记录);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或其上级部门)是否已给你送达拆迁裁决受理文书(含拆迁单位申请裁决的申请书、受理文书、通知你答辩的答辩通知和答辩状);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已组织行政调解(事前向你送达行政调解通知书)
全部5个回答 >关于房屋强行拆迁
148****5008 | 2014-04-05 1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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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760 胜率不大。
给你一份有用的东西。
物权法中的拆迁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确定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该法生效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有效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但目前物权法关于拆迁的内容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还是十分笼统的,需要实务中逐步完善。
第一,何谓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其他物权。该条确立了一个原则是物的权利人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才无条件的将物权转让给国家;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物的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自己的物权。这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该法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却是一个重要的遗憾,因为目前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难易界定,征收属于公权力而不界定公共利益就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将严重侵犯物的权利人合法利益。
个人认为,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一下几个条件:第一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必须是国家或者不特定人;第二受益人的受益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方面性,不能以某一方面确定;第三,公共利益的获益必须具有持久性;第四公共利益的层次性要准确把握,将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有效把握。
第二、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今后的公共利益界定或者由立法部门对物权法进行修订或者司法部门根据物权法的适用情况制定司法解释。但这两种都面临一个严重的滞后性,不能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比较可靠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及案件情况及时界定公共利益了,这符合实际情况,但这需要法院具有很高的中立性,不能被任何力量干扰,公正的行使司法审查裁判权。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强迁问题
强迁问题在我国各地十分普遍,情况也很复杂,对于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如果实务中能满足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强迁将变得没有了存在的条件,因为被拆迁人获得拆迁款,同时现有居住条件不降低,多数被拆迁人是不会拒绝的;对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拒绝转让物权,此种情况下,不应剥夺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所以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强制拆迁问题。
第四,符合公共利益条件下的拆迁补偿问题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个人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确立了公共利益条件下拆迁个人住宅,权利人虽然必须转让物,但是获得了两个保障:第一是获得补偿权,第二是获得现有居住条件不降低的权利。这样可能在目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钉子户。目前房价高涨不下,而以往拆迁都是按照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计算的,但是实际中这种标准计算出的补偿款要获得同样的居住条件几乎不可能,所以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了。个人认为解决这样的有效方式必须按照房屋在没有被拆迁条件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款,这样可能问题就好解决了。
纵上,实际中的拆迁问题还很多,如何在物权法下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将是**重要的问题,也关系到物权法的适用情况。 2014-04-08 10:35:39 -
136****9136 胜率不大。
给你一份有用的东西。
物权法中的拆迁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确定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该法生效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有效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但目前物权法关于拆迁的内容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还是十分笼统的,需要实务中逐步完善。
第一,何谓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其他物权。该条确立了一个原则是物的权利人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才无条件的将物权转让给国家;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物的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自己的物权。这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该法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却是一个重要的遗憾,因为目前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难易界定,征收属于公权力而不界定公共利益就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将严重侵犯物的权利人合法利益。
个人认为,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一下几个条件:第一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必须是国家或者不特定人;第二受益人的受益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方面性,不能以某一方面确定;第三,公共利益的获益必须具有持久性;第四公共利益的层次性要准确把握,将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有效把握。
第二、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今后的公共利益界定或者由立法部门对物权法进行修订或者司法部门根据物权法的适用情况制定司法解释。但这两种都面临一个严重的滞后性,不能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比较可靠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及案件情况及时界定公共利益了,这符合实际情况,但这需要法院具有很高的中立性,不能被任何力量干扰,公正的行使司法审查裁判权。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强迁问题
强迁问题在我国各地十分普遍,情况也很复杂,对于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如果实务中能满足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强迁将变得没有了存在的条件,因为被拆迁人获得拆迁款,同时现有居住条件不降低,多数被拆迁人是不会拒绝的;对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拒绝转让物权,此种情况下,不应剥夺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所以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强制拆迁问题。
第四,符合公共利益条件下的拆迁补偿问题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个人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 2014-04-08 09:39:50 -
132****5674 反映上级部门 2014-04-08 09: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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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200 不满意在谈不拢就只能上诉,你可以咨询下律师你应该有什么样的要求比较合理,然后看是否值得上诉。 2014-04-08 09: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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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958 国务院: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不得强制拆迁
国务院: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不得强制拆迁 2010年05月25日13:28 新华网
注意新闻日期,这是在5月23日邯郸拆迁问题上了焦点访谈后中央马上发布的紧急通知!
本报讯 (记者 温如军)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专家观点紧急通知很可能是过渡
据悉,从全国两会结束到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一直没有联系过曾起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专家。
2009年12月7日,北京高校的五位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审查建议。
参与全国两会的代表表示,在两会期间,有关拆迁补偿问题被关注的并不是很多,地方也没怎么讨论过拆迁问题。
一位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是地方阻力太大导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到现在没有进展。”
“但条例不会夭折,这次的紧急通知虽然我没有看到具体的内容,但从目前披露的部分看,很可能是一个过渡。”上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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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条例”尚无进展
近日来,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命案不断,半年来,以血抗争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众多因拆迁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引起网民和群众的强烈不满。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成了**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结束,到现在已有三个多月,尚无**新进展。 2014-04-06 20:15:17 -
158****0365 要看情况来确定是否合法,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强制拆迁合法的条件:1、拆迁审批行为合法,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的行为合法(主要查看该项目是否具备立项批准文件-发改委或开发管理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批准书-土地局、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人,要注意前三个要件的时间必须在拆迁许可之前,同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已足额存储到位),以及是否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是否已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等,如果拆迁审批行为不合法,则强制拆迁行为必然违法(注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已书面告知拆迁许可的诉权,如果未告知则为两年);
2、拆迁裁决行为合法,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下列程序:1、裁决受理程序,应向你送达裁决受理通知书、拆迁人与你的书面协商笔录、通知你答辩的答辩通知和答辩状;2、调解程序,应向你送达调解通知书,并组织你与拆迁人进行面对面调解;3、裁决程序,应向你送达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内规定对你的补偿安置及限制搬迁的时限,以及诉权。如果缺少程序,则裁决行为不合法,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3、强制拆迁行为合法,既在你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组织了强制拆迁前的听证会,听证会必须通知你参加,以及一些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如人大代表等)。然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申请的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由当地政府所属的执法局等部门,依法送达强制拆迁公告,组织强制拆迁;司法强制拆迁,由法院组织进行,但现在一般不采用此种方式。
如果上述行为都履行了,则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如果未履行(即使一项),也是违法,你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2014-04-06 09:22:57 -
146****0900 强制拆迁是有先决条件的,而且开发商也不能作为强制拆迁实施的主体,也不能采取断水断电阻断交通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
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强制拆迁,实施主体是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一种是司法强制拆迁,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不管哪一种形式的强制拆迁,必须先要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被拆迁人不履行裁决,经听证会等程序后方可申请强制拆迁。
当然,被拆迁人可以就裁决等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但是复议、诉讼期间是不影响强制拆迁执行的。派出所的做法属于不作为,被拆迁人不是公安机关,无侦查权,报警后公安机关必须处警,确定该侵害行为实施的主体,然后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或由被拆迁人对该侵害提起诉讼。
你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2014-04-06 09:15:40 -
147****0972 你原来的房子是底商性质的一楼么?如果是那么他给你的条件肯定不合适 **少要一个同等或者大于现在住房的底商 而且点段也要好于现在的 如果不是 那如果答应给你一个同样或者大于现在住房面积的一楼 那就差不多了 你在上诉也没有用 因为你的房子只是居住使用 就算你在滨江道上他也是住房 而不是底商 2014-04-05 13: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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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37 以为商用楼的一楼肯定是商铺,这样的均价比住宅要贵一倍,开发商肯定不会给您补偿商品,不过我祝愿您能胜诉 2014-04-05 1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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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就是违章建筑政府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拆除,不能想拆就拆。对这种行为你们可以起诉政府。动迁过程中开发商与居民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该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双方有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裁决后被拆迁人不履行裁决的,拆迁管理部门报政府审查决定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对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个问题挺复杂的,违法建筑政府也不能随便拆除,必须先做出处理决定。你们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起诉政府。你们拆迁不能就安置补偿与开发商达成协议,你们双方都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一般都是开发商申请)。对于裁决你们要是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后你们不按裁决履行,拆迁主管部门报请政府做出强制拆迁决定,才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对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你们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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