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后首套房的认定标准需要在名下没有贷款的体现,而且名下也没有住房才能够符合首套房的标准,也就是说在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并没有买过房,也没有申请过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之下,才能够享受首套房的各种优惠政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买房的行为,即便是房子没有判给自己,在征信当中也会体现出负债,非主贷人再次买房也属于有房有贷的情况,无法享受首套房。在上海购买房屋需要符合当地的购房政策。购房者如果是上海户籍的情况之下,单身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即便是离婚之后名下无房产的情况之下也只能购买一套,如果在离异之后已经拥有一套住房则没有购房的资格。如果自身是外地户籍的话,在离婚之后是没有购房资格的。
关于结婚后首套房认定
158****5271 | 2014-04-02 19:32:29-
157****3796 不会,很简单,因为是婚前的,不是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这个跟你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没有任何关系的。 2014-04-04 09: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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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019 新婚姻法的规定是,不管婚前婚后,房本名字单独属于谁,就是谁的资产,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但是婚后不管写一个人名(单独所有),还是两个人名(共同所有),只要买房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买房。所以是二套。因为你们家(您已经有一套了) 2014-04-03 19: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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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认定由房管部门核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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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婚姻法规定:一、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 以原所有权人为房产产权人,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平均分割,未取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价值。二、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的处理和前种情况相同,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属于个人财产。应注意保留用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证据。所以你这套房子婚后的比例你可以分到钱,男友的**不算在你能分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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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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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名下无房无贷,首次买房。二套房,名下有一套房或是利用过贷款买过一次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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