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婚姻法规定:一、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 以原所有权人为房产产权人,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平均分割,未取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价值。二、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的处理和前种情况相同,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属于个人财产。应注意保留用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证据。所以你这套房子婚后的比例你可以分到钱,男友的**不算在你能分到的范围
全部3个回答 >婚前买房离婚后首套房该怎么划分?
154****6698 | 2019-07-31 20:41:48-
155****1521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019-07-31 20:43:05 -
131****6537 算二套房,婚前你的名字买一套,婚后买房也要夫妻的名义买房,所以算二套 2019-07-31 20: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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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048 婚前他付的**。**那部分占整个房款的比例,那就是他的部分。婚后还贷款,不管是用你俩谁的钱都是共同财产。还贷款那部分,那就是你们俩一人一半。 2019-07-31 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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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认定由房管部门核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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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后首套房的认定标准需要在名下没有贷款的体现,而且名下也没有住房才能够符合首套房的标准,也就是说在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并没有买过房,也没有申请过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之下,才能够享受首套房的各种优惠政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买房的行为,即便是房子没有判给自己,在征信当中也会体现出负债,非主贷人再次买房也属于有房有贷的情况,无法享受首套房。在上海购买房屋需要符合当地的购房政策。购房者如果是上海户籍的情况之下,单身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即便是离婚之后名下无房产的情况之下也只能购买一套,如果在离异之后已经拥有一套住房则没有购房的资格。如果自身是外地户籍的话,在离婚之后是没有购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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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起码的要求。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二、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三、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实为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前全款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购房人一人名下,应视为出资人一人购买,理由是:出资人实质上撤销了赠与的意思;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坚持到了产权登记之时。如果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的名下,怎么办?这个问题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为赠与似乎对出资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产证的效力属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实质上,这种情形类似于附条件赠与(但不等同),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间财产归属不用区分;一旦离婚,这个“赠与”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础,出资人是否可以撤销当初的决定呢?我认为,不能完全撤销,但是可以适当考虑多分一部分给出资人。婚前部分出资,婚后还贷:此种情形,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婚前出资+婚后出资的一半为婚前出资人的出资额。四、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共同出资,婚后取得房产证如果婚前全款购买:那么,作为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这种共有实质上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同居关系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为共有关系在婚前已经成立。如果婚后还贷:婚前付款较少,则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至于婚前出资差异,我认为法院可不予考虑;婚前付款比重较大,同时存款出资差异,则应适当考虑出资较多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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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在离婚进行房产分配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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