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承租人已经放弃购买了,所以你可以出售给其他人,如果你提前收房就赔偿一个月租金就可以了
全部10个回答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哪些情形承租人无法优先购买
143****3425 | 2014-04-01 16:15:03-
144****4208 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解决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出卖人在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对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间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2014-07-03 15: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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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247 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解决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出卖人在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对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间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因此,在出售被出租的共有房屋时,势必会产生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互冲突的情况。那么,这两个优先购买权到底谁更优先呢?
从民法原理看,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这一物权,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该权利本身不是直接对租赁物所享有,因而不具有物权性质,仅具有债权效力,即承租人仅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
因此,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从你来信情况看,你与李某均对该门面房均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你与李某就购买该门面房出价相同的情况下,你获得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李某出价低,而张某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这就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你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应当是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益房律师网 2014-04-04 12:06:50 -
152****4137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民法上之优先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对其有明文规定。我国古代也存在相关类似规定,至民国时期,更是将其规定于民法典之中,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仍沿袭之。这是由法律渊源的。
合同按照对象可以分为双边合同和单边合同这两种.双边合同就是我们经常所接触到的一般合同,因为我们平时所签的合同都是关于双方的合同,也就是签合同的双方都需要付出自己的对价,换句话说就是双方都要向对方承诺并履行。但对于单边合同来说,那就不需要双方都作出承诺,只需要一方作承诺,另一方不需要,但需要一某种行为去作为条件,这样才能使单边合同成立.一般我常见的单边合同就像寻物启事一样,一般寻物人都会提出承诺会以什么报答,当拾到物的人就以交还给寻物人这行为报答,这时的合同就成立.所有单边解除和双边解除的原因就在于此,合同是否是双方互相承诺。
祝你好运 2014-04-03 21:42:02 -
147****6538 主要有共有人优先购买、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卖租赁物、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等等。如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因此,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当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就上述情况而言,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因此,与承租人相比仍然更有优先性。而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也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就房屋的部分与整体而言,法律本身就是规定承租人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有优先购买权,而对其他部分则没有优先购买权,故承租人的权利不能超出合同的范围。因此,如果将租赁部分单独出卖给承租人,对整体房屋其他部分出卖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承租人对此部分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就是对出租人实体权利构成损害。 2014-04-03 19:53:07 -
159****3373 买卖不破租赁,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2014-04-03 09: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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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730 先要看租赁合同是否允许转租,如果不允许,转租根本就是无效的。
其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直接合同关系,次承租人与出租人没有直接的关系,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值得商榷。
2014-04-02 13:03:05 -
133****5789 您好,一般情况下是共有人的优先权更加优先。 2014-04-01 16: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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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就是,你租的房子的房东如果要买房子卖掉,如果房东的出售价格是100万的话,包括你同时又3个人要买,那房东应该把房子卖给你,而不是自己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但如果你只肯出90万的话,那房东有权卖给出家高的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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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需确保租赁合同有效且处于租赁期内,同时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提出。若出租人违反此规定,承租人可依法维权,但需注意行使权利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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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答
优先购买权就是指一套房子处于租赁状态时,房屋的所有权人想要出售这套房子,那么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样的条件比别人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不是“购房优惠”,只是一种程序上的优先权利,并不是对实体的权利,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拥有优先购买权不一定就肯定能买到这个房屋。只是法律保障了你能优先购买这个房子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才能享有,必须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能拥有。对于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承租人有权提出配哦长的要求。优先购买权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行使对房屋的权利时做出限制,同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行使这项权利时也有限制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否则将丧失这项权利,一般期限为三个月。 在二手房交易时,买方在此房屋有承租人的情况下应该让卖方与承租人达成协议,放弃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再进行房屋的交易,这样才不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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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属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如你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里的非优先权购买权土地,而是经营权.2,这里的承包经营权与租赁是不同的.在非属前者时,不享有所谓的优先购买权.且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3,这里的流转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4,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继续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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