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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3个回答 >房屋被赠予后,被赠予方是五年没有支配权吗?
154****6461 | 2014-03-28 22:08:10-
146****9483 按照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不用缴纳什么税费的,因为你是直系亲属继承,过五年又是唯
一.只须按照平常的住宅过五年又是唯一的进行交易就行了.不需要其它费用的,还有什么其它问题欢迎您咨询我.卖掉之后考不考虑再买一套呢,也可找我的. 2014-03-31 18: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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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864 不是,只是受赠予方要买卖的话要交营业税。。 2014-03-31 09: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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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651 5.65%的营业税,1%个人所得税。剩下的就是其他应该交的税了。 2014-03-30 22: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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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304 应该是《房屋赠与合同》不是赠予协议。《房屋赠与合同》格式文本中有一些关键词汇:引号内的。必须明确。
一、“赠与人”(甲方)、“受赠人”(乙方)及身份证号;房屋“坐落地点、产籍号、建筑面积”;以及“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几项引号内的关键词汇。
二、“赠与房屋交接时间”要列明“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这些引号内的关键事项。
三、乙方(指你自己)“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还有你们“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列明由谁支付。
四、有无“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合同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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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说的“因为一些原因直到现在一直未过户”这些原因是什么,目前还没有明确内容,实际上也没有执行。这就很麻烦,夜长梦就多。
但是你也讲到:父母“五年前通过法院离婚,签定了一份赠予协议”,说明法院是认可的,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死亡作为收回赠送财产的理由,以此理由提起诉讼的法院肯定不会支持。财产受赠是以实际履行为生效条件的,即受赠人接受财产时,财产所有权就从赠与人那里转移到受赠人这里了。赠与人无论在受赠人的生前死后都不能要回。除非受赠人愿意还给赠与人。
还有,你的情况属于: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仍健在的房屋产权认定。房屋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于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就死亡了,这时,受赠人是否享有受赠房屋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享有物权。因为物权要以公示为标志。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产权变更公示的形式。正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又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对此,有的人认为,房屋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仅是赠与合同成立,不能认为赠与合同生效。赠与合同是否生效,要待办理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才能生效。
对此,司法、法律界也有不同争论。有的认为,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没有规定房屋赠与合同需在履行产权变更登记后才生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并没有规定,赠与财产依法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不办理登记等手续合同不生效。法律在此规定必须履行登记义务,是物权变更公示程序的具体体现。是物权实现的方式,并不是合同生效、债权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分离论,另一种是统一论。分离论的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观点。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成立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和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因此结论是: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不应混淆。成立的合同也可能无效。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统一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坚持统一论的观点,是因为:
(一)由于依法原则不仅是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外部干预和评价,更重要的它是合同关系内部的,与当事人须臾不可分离的因素。
(二)对于依法的合同,其成立与生效完全统一,是发生在同一时点上。只有依法的合同,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发生效力,也只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叫做“成立”。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不依法的合同,既未成立又未生效。不依法的合同当然没有生效。同时也未成立,因为不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只能是一纸空文,无从成立。如果承认未生效的合同已经成立,那么当事人就应当履行,但法律绝不能要求当事人履行一个未生效的合同。所以,不依法的合同,其效力与成立也是一致的,不应当分离。持房屋赠与合同需在产权变更登记后才生效的观点,是合同成立与生效分离论的观点。是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在具体事实不够清楚,赠与合同没有明确看到的条件下,对你的帮助也有限。但可以提示一下:“那个女人”是否掌握了其他的赠与合同,如果是,那就可能分到一部分权益,因为你们没有产权登记或过户,这样就是“没有执行”的赠与合同,未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前,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健在,房屋产权的权属。要认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那个女人”也有可能此前得到了另外的遗嘱赠与,或者其他的方式处理,你要尽量了解清楚,再做下一个决定。
仅供参考。因为我们也遇到过和你类似的情况,而且通过好几次法律程序,所以对此有所了解。 2014-03-30 20:25:55 -
134****6653 如果已经去国土局办理赠与手续,并且已经更正了产权证,那么05年的欠条无效。如果只是口头赠与,有效。
这个属于过往债务,如果说,那时候已经将房子做了抵押,那么你们的赠与是不合法的,如果深究起来比较麻烦。可能会将债务继承给受赠与人,想通过这种方式避债有点给自己找麻烦,可能还要看欠条的内容吧 2014-03-30 16:26:59 -
151****5209 如果作赠与方式进行过户,那么应该以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的2% 3%(赠与公证费2%,契税3%),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增加姓名后,也就属于转让了一部分的权利给对方,但如果赠送方一直都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话,那受赠者就需要在转赠时按照该房屋的基准地价的10%进行纳税。
同时,专家还表示,赠与双方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如果受赠与者是境内就需按照2%来计算公证费,但是如属于境外人士的话必须按照2%来计算。
此外,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03-30 15:17:27 -
148****3326 赠与您后就是您的产权你拥有支配权,不过买卖的话会有5.6%营业税 2014-03-29 09: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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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206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父母就有支配权因为父母是监护人,如果不是未成年父母就没权侵犯你的自主权,前提是:是否为未成年及是否为父母自愿给子女的。 2014-03-29 09: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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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561 房产如果是属于父母所有的,父母有权赠与给一个子女或几个子女这是父母的权利,其他子女无权干涉. 2014-03-28 22: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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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点击:老高原系位于沈阳市XX区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2003年,经该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同意,老高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转让给小冯,老高为小冯出具了一份已收到购房款8万元的收条。后小冯便入住涉诉房屋中居住,并持有原公有住房租赁证,但一直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2008年,老高又与王某签订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老高自愿将涉诉房屋的使用权出售给王某,价款为18万元,老高收到王某所付房款后,即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随后王某立即支付给老高购房款18万元。后老高把出让房屋的时告知了小冯,并要求小冯腾房,小冯一怒之下,将老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诉房屋承租使用权归自己所有,且要求老高协助自己办理涉诉房屋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的转移登记。律师观点: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老高先与小冯之间签订了《房屋承租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此后老高故意隐瞒涉诉房屋已实际转让交付他人使用的事实,致使其与王某签订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侵害了小冯的合法权益,因此小冯的诉请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松律师解释说,本案诉争房屋性质是公有住房,即产权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又称使用权房屋。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上市流转,但对于这类房屋承租权的确认和转让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各地出台一些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从行政管理角度予以规范。而随着旧城区改造的逐渐深入,许多公有住房面临拆迁,再加上房价的不断上涨,因公有住房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本案就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情况。对于本案两份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尤其是对于老高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未经产权人同意,是否有效呢?李松律师指出,老高与小冯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没有争议。对于第二份合同,承租人老高在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公有住房的行为,并未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会对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侵害,而且现无法律、法规禁止这种交易行为,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老高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也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确认后,在多个买受人均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会比照商品房交易中的“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判由实际占有房屋的小冯取得房屋承租使用权。本案中王某可向老高另行主张违约责任,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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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婚后被赠予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婚后双方正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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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赠予权的问题答
房子是谁付钱买的?赠予后是否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如果房子由祖父母购买(不论婚前还是婚后)并登记在其名下,且向孙女赠予后已办理全部登记手续(过户登记),则孙女已经成为了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即房产证上只有孙女一个人的名字(她的父母不是共有人),该房屋是孙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有财产,父母离婚不应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如果孙女是未成年人,则获得孙女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可以作为其监护人在其成年前管理其财产(包括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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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那么,廉租房可以租多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不过有些地区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各地廉租房租住年限会有差异。但是,当租期到期后,满足续租条件的是可以续租的。根据规定,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产权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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