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他人的,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由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费由赠与人支付。赠与人和受赠人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由机关审核确认后,签发不动产权证,并将赠与信息登记入户籍。
全部3个回答 >这样的情况可否将房屋公正成父母亲为产权所有人呢?
141****3912 | 2014-03-27 11:10:12-
135****7796 婚前财产属私人者,婚后属双方,父母有权要回 2014-03-30 1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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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605 你好,你父母已经退休了,一般情况下贷款是很难办理的,所以肯定是要办你的名字了。具体情况你要去房管局和公证处问清楚,要不就是凑点钱全款付清写爸妈名字。 2014-03-28 21: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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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844 你的问题建议如下:
1、房屋购买及贷款问题:如果不得不用你的公积金贷款购房,由于你是贷款人,必然是房屋合同中的购买人之一,并且因为你的婚姻关系,购房和贷款还必须涉及你的配偶,因此,这件事你还必须与丈夫达成一致,并取得他的配合。
2、房屋所有权问题:你完全可以在购房前或同时与父母签订一份房屋所有权协议书,声明全部房产权利归你父母所有,**好你的配偶能签字并确认该房屋不是你们的婚内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并就此进行律师见证,因为不符合公正条件的无法进行公证,律师鉴证也算是具有比较高的证据力度,防止万一将来发生权属纠纷,或第三人向你主张权利等意外问题导致老人财产损失。
3、建议贷款还款结束或提前还款后立刻进行办理产权共有人减少的手续,该手续需要费用,相当于等额房产转让的税费,只要你采取代为贷款的方式,该费用就无法避免。
4、存在弊端:(1)费用上不可避免的要包含律师鉴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2)虽然能确保你父母的所有者权利,但无法完全排除他们卷入纠纷的可能性,因为他们无法置身事外。(3)处理不好会影响夫妻、父母之女之间的感情,因为每个人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理解力会有差别。
5、建议您如果可能,老人买房**好不采用贷款形式。 2014-03-28 10:40:20 -
134****0501 公积金贷款必须有您的名字 2014-03-28 10: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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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061 共同借款,房本出三个人的名,可以操作的 2014-03-27 14: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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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更改!拿村里介绍信,到县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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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得去问开发商了,看开发商能不能给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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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马女士问:我和房主签署了定金合同,但是因为当天我没有带定金,所以就没有交付,过了两天房主认为自己房子卖便宜了,不想卖给我了,房主应支付我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必须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才生效,在您尚未支付定金的情况下,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故房主不受定金合同的约束,所以房主有权不出售房屋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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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说“房屋权利人”,那房屋权利人指什么?房屋权利人有哪些权利?相关问题,可以参考搜房网为您提供的资料。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所有权是**主要也是**重要的物权。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房屋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占有,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来控制和支配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让非所有权人来控制和支配。 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如房屋所有权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开设商店或办公。 收益,就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用于开设商店,就可以从经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处分,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房屋的处置。这种处分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出卖、赠与他人。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如果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使所有权人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时,所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排除这一妨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已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民对自己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与所有人分离,由非所有人行使。所有人通过这四种权能的分离和回复来不断发挥房屋的经济效益,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分离并不意味着公民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相反,它正是公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表现。但应该指出的是:公民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物尽其用”原则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给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明确土地使用权并不等于房产权! 购房者在与销售方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有条款注明,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中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人只有70年产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此,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即使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该幅土地,国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且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应随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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