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产权证的话你买的可能是农村的宅基地吧?因为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个人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买卖的权利,所以如果你买的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拆迁时卖方不找回来的话拆迁人一般不会深究这些事,因为拆迁人的目地是尽快拆房,不会把太多时间放在追究这些事情上。如果卖方找回来会很麻烦,到法院也会判定买卖无效的。如果卖方找回来了,应该尽快给对方些补偿私自了结这件事,如果闹到法院对你不利。但是如果你是本村村民就不一样了,如果你是本村村民,后来新建楼房是经过审批的话可以视为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转移到你的身上,那他找回来也没用了。
全部2个回答 >关于房屋拆迁赔偿问题
132****8336 | 2014-03-26 22:29:09-
131****1175 土地证代表土地被买断;土地划拨证代表国家给你土地使用权。所以他们赔偿标准没区别!但你个人所得有区别,前者你将享有全部补偿所得,后者如果是国家开发你只能得到房产的补偿或给你拆迁安置房,土地国家可以直接收回不增加补偿,如果私人开发的,给你的补偿,你就需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这一税种。
所以前者获利比后者多。 2014-03-29 10:52:17 -
145****5081 赔偿给房东,房东再赔偿给你 2014-03-29 10: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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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949 具体的文件要去动迁所在区的房屋管理办公室去了解或是去动迁办那儿看看问问别人是怎么说的。 2014-03-29 10: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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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796 你的问题主要就是土地性质的不同,会不会导致拆迁补偿形成差异。作为私产房的土地证,一般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性质。这对于开发商来说,划拨的土地会节省超多的土地成本。而出让性质,多是从政府走拍卖程序所取得的土地。但对于拆迁来说,是根据地段等级、建筑形式以及产权形式(私产、公产、企业产等),来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至于土地是出让还是划拨这都属于私产房范畴,对于补偿标准影响不大。 2014-03-29 09: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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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424 以上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014-03-28 22:25:20 -
138****7512 动迁费真的说不清的,每个动迁组都不一样,动迁人员说法也不一样。他们压你价格就有钱拿。能把政策全告诉你吗?
你现在**好就不理他们,弄得自己好像很懂得样子,他们让你开价你就说,你们觉得呢?你就跟他们耗着。等后来他们就急了,就会给你更多。 2014-03-27 09:22:38 -
143****3858 请问楼主你的房屋有正规手续吗? 2014-03-27 0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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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房屋拆迁赔偿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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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拆迁赔偿问题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据本部门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住宅房屋的,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市、县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人民**编制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备案;县人民**编制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民**备案。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时,审批前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第七条 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总预算资金。拆迁人提供的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现房价值可以通过评估折价计入,但现房价值的比例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账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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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房屋拆迁问题答
兄弟,你也真够强的,这种问题问网上都是很官方的答案.........我昨天不是跟你说了阿........具体我不怎么清楚,有机会我过来你们家那边看看或者能帮你出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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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面积来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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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主你的房屋有正规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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