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土资源管理局:本人位于XX街XX号的房屋因雪灾导致破坏,鉴定为危房,需要原地重建!重建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具体还写清楚你家几口人,反正把你家写的住房面积紧张)申请人:年 月 日二、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我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的村民(你的姓名),现有家庭人口?人。现因我住房年久失修,已破烂不堪(说明申请建房的理由即可),我申请在我原宅基地上拆除重建?平方米的住房(或者是在我管理使用的荒坡内修建?平方米的住房)。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管理规定,特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同意我建房为谢。特此申请申请人:--村民小组+姓名--年--月--日
全部3个回答 >旧房平方翻建楼房需要申请吗?
151****1689 | 2014-03-25 12:01:49-
158****5509 国家对农村土地根本管得不严格.要建扩大地基把旧房拆了建设就好了,不过应该要经过政府审核,批准.还是先问过村委比较好. 2014-03-28 1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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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927 没有什么处罚。但是你的房子翻新没有得到建设、规划部分的批准,所以你的房产证还是原来的房产证,也就是说,先现在反省的房子没证。
处罚一般没有(行政执法局和房产局有时候会查,不过一般没问题),不过以后拆迁不会认你翻新的增加的那一部分,不过有可能赔你一点材料费。不同的地方政策不一样,到时候看具体的政策如何。 2014-03-25 12: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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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重建申请书尊敬的上级领导:本人xxx,男,汉族,家庭人口4人。我居住房屋位于xxxxx ,房屋为砖木结构1982年建成,面积约为114.50㎡,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该房屋修建至今30多年未做增建和修补,又因经历1998年2006年等多次洪涝自然灾害,部分墙体开始下陷和裂缝,屋顶漏水。又遇前段时间邻居火烧房子,现要求将自己的房屋改建,恳请上级政府给予批准为盼。特此申请申请人:xxx2019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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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需下列手续: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首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就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的规划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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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里父母的旧房,即使是你花的钱,房屋的产权也是归父母所有的,不会因为你翻建了房屋而改变。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拥有该房的所有权。重建后的老宅在其父母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一人所有,不可分离。所以就算你盖上一百层,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父母所有。所以在旧房翻建之前需要额外注意几点事情,1.翻建是需要获得审批的,如果未经审批就翻建旧房是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极有可能面临罚款或房屋被拆的情况。2.旧房改建有着相应的高度标准,农村房子布局分为垂直分户和水平分户,每层建筑高度必须低于3.3米。3.不是村集体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不是,则无法新建或翻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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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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