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9、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1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1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1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1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1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1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全部3个回答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签订阴阳合同有效吗?
146****9644 | 2014-03-22 21:03:12-
135****8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定的,只要是协议,签字后生效,无关乎是什么阴阳合合。 2014-03-25 17: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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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319 这样的合同坚决不要签,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 2014-03-24 20: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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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932 所谓的阴阳合同的制定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政策或者法律规定(比如逃税,比如逃避监管等等),合同制定的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阴阳合同的本身是属于无效合同,两个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产生争议的,**终可能造成交易失败。 2014-03-24 10:21:37 -
135****8339 合同是必须有效的。只要他签字了,并且当时是自愿的。 2014-03-24 10: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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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700 其实看你这个问题,你应该是没有通过中介成交,其实你这个问题是很容易解决的,买卖双方初次签合同的可以按正常的70万进行签订,一般正常的可以先支付房价的5%做为定金,可以选择付给业主(假如他红本在手的情况下,且确认产权没有问题),另外那95%,可以选择银行托管,像你们这种情况一般银行要收500-1000的托管费,有些大中介跟银行比较熟的,这个钱可以免掉,不过建议通过银行是**保险的,不要觉得浪费这点钱。至于你想签60万合同的初衷,我想应该是希望避税吧。
其实这个很简单,在一般房屋买卖的过程中都会签一个合同,一个就是前面说的那个,还有一个就是到国土局递件的合同,其实这个价格有个标准的,可以直接进国土局网站,直接输入http://www.szpl.gov.cn/zxbs/xxcxfw/jsjg/,也可以。输入房产证号跟产权人的身份证号可以查询,按这个价格进行过户,过户价只能比这高,不能比这低,一般这个价格是市场成交价的60%-70%左右,所以你可以放心。然后这种合同国土局门口都有打的,一般价格是150元。 2014-03-24 09:06:01 -
142****6457 “阴合同”又称“小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或“阳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以所谓“补充协议”、“乙方承诺书”等形式出现的协议。
对于“阴合同”法律效力,只要内容涉及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阴合同”作为一种私下协议,从签订的时间看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产生于“阳合同”之前;另一种是产生于“阳合同”之后。对这种不同情形的“私下协议”的法律效力应作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的私下协议,如果因建设工程项目属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那么这种私下协议因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的强制性要求而无效。
第二种私下协议的法律效力,则需依私下协议的具体条款而定,若其内容违反了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该协议或有关条款无效;
若未违反实质性内容的,那么该私下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这里需明确的是,何谓“实质性内容”?这是判断私下协议效力的关键所在。从我国《合同法》对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的规定中,我们可以认为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变更,为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涉及这些内容的私下协议或条款的应为无效。
但是作为在阳合同之后签订的阴合同,是否可以当作对阳合同的变更呢? 根据《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很明显,从法律的一般原理就可以知道,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是完全可以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事先的招投标是否是虚假的规避法律的伪装行为;二是是否出于客观的实际需要,而且是正当的合法的。比如说,其他条款不变,在材料市场没有任何大的波动的情况,仅仅对合同价格进行了大幅度的变更,就明显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阳合同”,又称“大合同”,对“阳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依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及民法学理,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但是对于工程款结算来讲,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阴阳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所谓“阳合同”一般是指经过公平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对于“阳合同”法律效力,社会各界人士似乎没有任何质疑,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对“阳合同”进行细致的分析,就会发现“阳合同”的效力不能说所有的都有效,而应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区分。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如果属于民法上的伪装法律行为,那么这一“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理由:一是伪装法律行为在法理上属于双方有通谋的故意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通过招投标形式使其合同在表面上合法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在“阳合同”之外。
二是如果双方已有私下协议在先,招投标程序不过是徒具形成而已,招标人往往以各种理由去排斥其他投标人而使自己签私下协议的相对人中标,这就背离了招投标制度的宗旨和目的。
三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明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招标的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如果事先已就实质性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私下协议,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这一强制性规定,而且其中标后签订的“阳合同”,不过是一种掩盖另一个“阴合同”的手段而已。
因此,构成伪装法律行为的所谓“阳合同”尽管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根据**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很明显,这一司法解释是仅针对结算条款而言的,对于其他条款诸如违约责任条款等等,则如前所述应具体分析。 2014-03-23 20:49:35 -
151****7515 请问你们这个合同是为了避税,或者其他目的
如果避税,大可不必,国土资源委员会有专门的计价价格
如果其他目的,风险很大,**好请个律师见证! 2014-03-23 20:15:28 -
134****8065 阴阳合同看内容而定
阴阳合同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一般**好不要签订阴阳合同。希望回答你满意。 2014-03-22 2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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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阳合同”是给房屋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备案的 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欺骗登记部门,目的是少缴税费。那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一般情况下,阴阳合同中“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 第一,“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本身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非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阳合同” 是买卖双方为了规避应当缴纳的税费而订立,为办理过户需要,双方并不遵守执行,虽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这种在纳税申报时故意少列收入的方式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阳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知,“阳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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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协商自行解决,或者让中介想办法!如果打官司,**后三方都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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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普遍存在使用阴阳合同的情形,在发生纠纷时,究竟哪份合同为准常常发生争议。就本案来说,买卖双方都认可真实成交价格为120万元,周某也明确表示以60万元的价格签订的合同是为了少交应由国家收取的相关税收,说明第一份合同约定的价格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第一份合同是有效的。由于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价格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其目的是为了少交国家收取的相关税费,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二份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黄某与周某仍应按照120万元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税费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应缴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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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税收或者骗取贷款。从表面上看,阴阳合同确实能让卖方或买房获得一些“实惠”,但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甚至很有可能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首先,双方在合同中做低房价少缴税的行为,是一种法律上明令禁止的逃税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高房价多贷款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一旦被发现,贷款银行可申请此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贷款方赔偿相应损失。 再次,签订“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还存在着其他法律风险。对卖房者而言,如果私下签订的另一份合同“阴合同”约定不明确或不详细,卖房者也有可能被买方钻了空子,只按照“阳合同”的价格支付购房款。如果在过户前缴纳了房款,而卖方违约不卖,却只赔付在房管部门备案的“阳合同”中标示的价格,买方将会遭受大额损失。在此,律师提醒房屋交易双方不要为了少交税费铤而走险,日后难免会有更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