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你若想单方面要求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回购房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你对开发商交房进行了合理催告。(2)开发商在经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及时交房。(3)你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未有关于房屋解除合同的特别规定。如若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你有权单方面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其退还你所交的购房款。
全部3个回答 >购房合同解除,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商如何赔偿?
155****6240 | 2014-03-19 21:39:35-
156****8159 向您这样的情况,一般依据合同办理。第一,开发商有没有承诺什么时间内可以办理出房产证时间?如果有,看看时间是否已到?如果逾期则属于违反合同法,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
如果没有,可以连同一些有类似遭遇的业主到信访局反映。其实很多部门都是打太极的,找媒体曝光是个不错的方法。 2014-03-22 17:41:25 -
143****1022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不会对是否备案有条款明确的;所以,备案时间一般没有维权依据,除非你和开发商的预售合同对此项有明确违约规定,否则你就没有相关依据维权;
开发商在确定预售合同中一般只会明确房屋交接时间及取得大产证、小产证的时间,对合同备案不会有限制,只要对方在合同所述的时限中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你就无法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建议:详细参阅预售合同相关条款,看看是否有相关规定,因为维权需要依据而不是想当然;毕竟合同才是买卖双方守约的基本要素,只有违反合同条款才会承担相应责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4-03-22 15:47:54 -
156****5333 属于部分无效
打官司的话就按双倍赔偿处罚 2014-03-21 22:37:38 -
153****8958 按合同赔偿或私下协商让开发商赔偿. 2014-03-20 22: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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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926 按合同条款赔偿。 2014-03-20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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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265 首先你要了解不能过户的原因,确定是何方的责任造成的,是开发商还是中介,还是你自身限购的问题,确定是否打官司;同时根据你与中介签订的合同,还有开发商本身的其他与你类似情况的业主,确定如何协商;建议你还是协商赔偿。
谢谢采纳。 2014-03-20 11:17:03 -
155****2609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有违约责任,按合同条款执行,先协商,如不行,再通过法律。还可以追加因为这个房子而造成的另外损失 2014-03-20 09: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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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641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签合同时没有告知相关情况的话,可以根据第九条要求赔偿。 2014-03-19 2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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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任何一方违约都要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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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是购房合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都可以解除,只是合同的解除,根据解除的方式不同,要满足不同的条件,可依法解除购房合同的有:第一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建设单位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退房。第二面积误差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实际测量与合同约面积或套内面积的误差比超出3%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的房款退还,同时支付房款利息。第三开发企业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第四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第五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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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收房的时候,如果遇到普通的质量问题,可以让发展商及时补修,但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购房人可提出退房。(一)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三)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四)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六)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七)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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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买房人就可以根据**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前,应当搜集好相关证据。解除合同时,**好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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