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做个婚前财产公正的保留好银行过账凭证
全部11个回答 >和父母共同出资买房!
145****8112 | 2014-03-19 15:55:33-
151****5206 第一,这个问题是废话:父母跟你会有继承问题?第二:问题不清:你父母帮你出资,房产证是你的名字就是继承,是你老婆名字就是赠与。反之亦然。 2014-03-21 17: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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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498 这种情况是比较复杂,又亲情又利益。首先要说的是如果房子是商品房的话就好办的多,直接在办房本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办共有权人,出三个本,每人各占1/3就可以,但现在是经济适用房,只能下她父母的名字。
如果想保证各自的利益,可以等产权证下发以后去公证处做个公证,把处置此房的权利平均分摊到三家身上,对各自都有保证。
或者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公证处能不能做合同公证,如果可以那就在买房时签个协议,完了把此协议做个公证。不过这有点伤感情就是。 2014-03-19 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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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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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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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购房的要求,可以采用现金或者是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来进行付款,因此在收集买房出资证明时,需要结合出资的方式,比如现金的发票或者是收款收据,等等具体的出资证明,包括付款发票录音录像以及银行转账证明等。如何收集买房出资证据?夫妻双方或者是一方进行出资买房的情况下,产权尽量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如果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双方就应当签订好协议,标明各自出资的金额以及对房屋所占的份额,如果没有登记又没有相关的约定,那么要根据实际出资的情况来收集以上的材料。另外还贷款的证据也需要保存好,哪一些证明自己,对房产出资的相关证明也应当保留好。在此也要提醒大家避免使用现金来支付,即便是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也应当将钱款直接汇入到卖方账户,不要汇入到对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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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发〔1996〕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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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还清,现在无法办理。**好让你的朋友写一个将自己份额转让给你的协议,贷款还清后归并。如对方不配合,现在就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你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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