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不一样的,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权属证书(即房产证)是由开发商办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开发商要在商品房交楼90日内完成房产证的办理。个人自己办理的话觉的不是必须90天吧
请问推迟交房和未在9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是否可获得赔偿
149****4347 | 2014-03-12 19:40:12-
144****8497 除非拖延的时间非常久,超过1年以上,否则别指望能获得赔偿,现在推迟交房或是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的情况太普遍了,特别是出台土地出让金政策以后,更是屡见不鲜,开发商不愿意或没能力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地,于是房管局就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遇到这种情况,就别计较办理时间的长短问题了,祈祷能拿到房产证就好。目前昆明典型的交房2年多房产证未办理的小区:都市枫林小区,东骧神骏一期,中峰湾小区,世林国际,西亚山庄等等。
所以有能力的话,建议直接购买二手房,一来现房,即买即住;二来两证齐全,无后顾之忧。 2014-03-15 14:55:06 -
158****7287 银行抵押管制比较严格,必须有抵押物。而作为证明你权利的物品,不是房子的合同和发票,而是房管局发的房产证。所以,要嘛你选择其他的贷款方法,要嘛等房产证。 2014-03-15 13:07:42
-
146****6242 赔偿的标准购房合同上会有的 2014-03-15 09:12:54
-
152****7006 各地不一样的,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权属证书(即房产证)是由开发商办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开发商要在商品房交楼90日内完成房产证的办理。
个人自己办理的话觉的不是必须90天吧 2014-03-14 09:11:22 -
146****4632 这要看你们当时签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了。 2014-03-13 12:09:28
-
143****3790 你好!
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请求增加赔付额。建议你们分别提起诉讼,由于内容基本相同、又是同一被告,为节约诉讼成本法院会考虑并案审理。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
2014-03-12 21:33:46 -
136****1799 在购房合同上面约定的时间过了你可以要求赔偿 2014-03-12 19:47:33
-
答
-
答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你与发展商约定交楼后720个工作日办理房产证的,则办证期限按双方约定执行。如果开发商没能履行合同条款,请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答
买房以后多长时间能拿到房产证: 按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自己的原因,买受人在以下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经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天。以上其中明确规定了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否则,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是否贷款还清才能取得房产证: 那么对于贷款买房,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解,认为在贷款还清之前,房产证需要抵押给银行,等到贷款全部还清才能取回。实际上,确实曾经有银行强制要求借款人用房产证作为抵押,但是目前,这种情况已经身份少见。 在购房人在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时,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在产权等相关证书办理完毕后,房管部门再对该房屋进行登记备案,设定抵押权。因此,购房者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标明抵押事项的《房屋他项权证》,然后把《他项权利证》放在银行,就可以拿到房产证了,但是房产证上会备注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 当贷款全部还清之后,购房者需要带着银行所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去房管局做变更登记,同时解除房屋抵押,撤销《他项权利证》。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你好,这个难维权,开发商没有违约,是部分业主违约。
全部3个回答 > -
答
购买商品房时的双倍惩罚性赔偿,规定于三个条文,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的规定。共有三个阶段,七种情形。在七种情形下,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交房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购买商品房关于双倍赔偿执行需要注意三点: 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 2、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3、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