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的满五年 不交个税 营业税是差额 不是唯一的差额个税20% 营业税不变不满五年 全额缴纳营业税5.5%和个税1% 呵呵,你这么提问题,要不是专业都看不懂。
现在上海出售满五年唯一住房还免营业税和个税吗?
156****6832 | 2014-03-08 16:20:54-
138****8163 上海目前是这样的
1:普通住宅,不满5年交差额5.55%营业税,满5年不交!
2:非普通的,不满5年交全额5.55%,满5年交差额5.55%%7E
3:非唯一个税肯定要交的,不过如果业主肯承诺唯一,那也是不用交的,一般房东 都不愿意承诺!交个税1%就可以了
4:你如果是首套房子的话,签好买卖合同,可以到交易中心拉个首套房证明,这样契税只要交1%就可以了.
我就是在上海浦东世博板块做中介的,希望可以帮你到,有需要可以短信息我! 2014-03-09 09:23:05 -
152****1196 买下房屋后5年内卖出,都需要交纳营业税.(售后公房除外)另外还有1%的个人所的税,但如果卖出房子后1年内又买了新的房子可以退还这1%. 2014-03-08 16: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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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5.13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150*5.55%=8.325万元 二、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90万,面积为85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7年3月,未满5年,房产原值为72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90-72)*5.55%=0.999万元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300万,面积为256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3月,已满5年,房产原值为220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300-220)*5.55%=4.44万元 三、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00万,面积为12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2月,已满5年。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个人所得税 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未满5年的住房转让(普通住房),转让价格100万元,其购置成本为80万,购房时缴纳契税1.6万元,购房维修基金1.6万元,购该套房产实际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1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不考虑其他因素。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00-80)*5.55%=1.11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80-1.6-1.6-10-1.11)*20%=1.138万元 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住房转让,转让价格120万元,他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1.2万元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住房主要涉及契税:契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无偿赠与房产相关税收政策: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第一款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无偿赠与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 应用示例 2008年1月8日,老张将其于2007年2月1日购买的一套普通住房无偿赠与其儿子小张,父子二人签订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在办理了公正手续后,老张将相关资料递交税务机关,审核减免了营业税及附加,赠与环节个人所得税不予征收。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为60万元,小张应纳契税=60*3%=1.8万元 2010年5月8日,小张将该套房屋出售给小李,转让价格为70万,可扣除的房屋原值为50万元(老张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 小张应纳税金: 营业税及附加=(70-50)*5.55%=1.11万元 个人所得税=(70-50-1.8-1.11)*20%=3.418万元 小李应纳税金: 契税=70*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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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售唯一住房,按照住房的性质,进行分析: 1、房产证满5年以后,普通住宅免营业税; 2、如果唯一 一套住房,免个税; 3、非普通住宅要交差额营业税,非唯一住宅要交个税。 二、营业税的含义: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三、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四、计算方法: 1、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2、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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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指的是满不满五年唯一:指是否唯一一套房子上海各区的税费政策基本相同,一些细致方面的税收不一样。二手的交易税费:首先得明白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定义:内环内,总价不超过330万,面积不超过140平为普通住宅,超过即为非普通住宅。中环不超过220万,面积不超过140平。外环总价不超过160万,面积不超过140平。 非普通住宅二手税费(以下税费分为满五年和不满五年,满五年唯一,那么只要缴纳差额的营业税(就是卖出价减去买进价乘以5.65%,不满五年不唯一或者满五年不唯一,都缴纳全额税费8.65%)) 卖方:营业税5.65%,个人所得税2%,中介费1% 买房:契税3% ,中介费1%其他:配图费,过户交易手续费等1000元左右。普通住宅税费: 五年以内住宅 卖方:营业税5.65%,个人所得税1%,中介费1% (五年以内住宅,唯不唯一营业税是没有区别的) 五年外 卖方: 唯一营业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 不唯一,那么只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差额的20%或者全额的1%(2选1)买家:就一个契税,具体90平米以下承诺唯一缴纳全额的1%(5年内); 五年外,承诺唯一缴纳房屋总价的1.5%,不承诺唯一征收3%;以上是上海市交易税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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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五年是要交营业税和个税的,但是个个地方的税都不一样的,你还是去当地房地产公司咨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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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厦售楼处电话没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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