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时间并不长,而且房屋权属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购房人必须了解清楚房屋产权方面存在哪些"漏洞"或者"陷阱":一、公房售后的产权情况1990年北京市推行住房改革之后,文件规定:公有住宅优惠售给居民后,如果需要转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就是说,单位卖给职工的住房,职工转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可以优先购买。此外,单位把房屋优惠售给职工时有的有约定,如果职工调离原单位时,房屋收回,产权证没收,房价款原数退回,退钱不退息。二、联合建房前些年一些占用土地的单位与有资金的单位进行联合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建房后,三七或四六分。这些单位不仅把分成得到的房屋分给职工,而且为了"搞活"经济也卖给其他居民。因为联合建房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因此,这类房屋不准许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出售给其他居民。三、集体所有制土地所建房屋农村,特别是近郊区的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的城镇,是房地产开发的一块肥肉。有的房地产开发商瞄准这些地区,与村镇进行联合房地产开发。他们以旧村改造,改变村貌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某县城镇共有22个行政村,其中进行旧村发行的就有17个行政村。他们未经佥手续就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进行联合开发房地产,这类住宅不能进入市场。四、无证开发的商品房为追求效益,一些不具备商品房开发经营资质的单位也搞房地产开发,这些企业不可能取得商品住宅的销售许可证,他们所开发的商品住宅,不能购买。
房屋产权方面容易出现哪些漏洞?
141****1124 | 2014-02-14 16:23:29-
133****5994 不会有问题,该房屋已经过户到你的名下了,你就是产权拥有者,所以不会有问题 2014-02-17 1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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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007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时间并不长,而且房屋权属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购房人必须了解清楚房屋产权方面存在哪些"漏洞"或者"陷阱":一、公房售后的产权情况1990年北京市推行住房改革之后,文件规定:公有住宅优惠售给居民后,如果需要转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就是说,单位卖给职工的住房,职工转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可以优先购买。此外,单位把房屋优惠售给职工时有的有约定,如果职工调离原单位时,房屋收回,产权证没收,房价款原数退回,退钱不退息。二、联合建房前些年一些占用土地的单位与有资金的单位进行联合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建房后,三七或四六分。这些单位不仅把分成得到的房屋分给职工,而且为了"搞活"经济也卖给其他居民。因为联合建房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因此,这类房屋不准许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出售给其他居民。三、集体所有制土地所建房屋农村,特别是近郊区的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的城镇,是房地产开发的一块肥肉。有的房地产开发商瞄准这些地区,与村镇进行联合房地产开发。他们以旧村改造,改变村貌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某县城镇共有22个行政村,其中进行旧村发行的就有17个行政村。他们未经佥手续就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进行联合开发房地产,这类住宅不能进入市场。四、无证开发的商品房为追求效益,一些不具备商品房开发经营资质的单位也搞房地产开发,这些企业不可能取得商品住宅的销售许可证,他们所开发的商品住宅,不能购买。
2014-02-16 20:03:48 -
134****3801 首先就是确定房子所有权的真实性,查验房产证是否真实;其次就是房产所有方式是个人所有还是某某共同所有,如果个人所有就比较简单,如果共同所有就需要所有人一起才能办理,如果缺了某一人都不可以;
再来就是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合同上一定要约定双方交易的付款方式以及时间流程。 2014-02-16 12:48:24 -
156****0533 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啊,主要注意是交易过户和打款上面先后顺序···等等,让中介公司帮您办完嘛这样会比较放心 2014-02-16 1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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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125 留意一下产权的产权人是有多少人,各人的百分比占有是多少! 2014-02-16 1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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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964 几W块钱是过户费用,已经过户就没有问题了 2014-02-16 09: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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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515 小产权不是一个单独的概念,是个不正规的说法。
第一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向居民和职工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近一、二年出台的差价换房的有关办法,主要是针对前一种使用权房,即公有住房。
第二种:已购公房是小产权,商品房是大产权,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就是交没交过土地出让金,交了就是大产权,没交就是小产权,只要是买卖过的房子都是商品房,如果你是买房的话,你买过来就是大产权商品房了
第三种:房产开发时,这片住宅的用地的产权叫大产权,各个商品房的产权叫小产权。
你说的那种是商业用途的建筑,它不是住宅,根本涉及不到小产权的问题。
在生活中,一般说的小产权房指的都是我上面说的第一种情况。 2014-02-16 09:28:53 -
147****9214 分析土地性质,
分析合法性(小产权房是否合法,是否可办理产证)
分析小产权房产生原因(为什么开发商要开发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2014-02-16 09:16:57 -
136****5674 目前,北京的产权类型非常复杂,根据测绘确权的相关规定,总共有8大类 11细类24种。
第一类是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和军产。直管产是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自管产包括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军产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购建的房产以及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其中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房屋产权属于房地局所有、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自管、自修的房产)四类。
第二大类是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三大类是私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它包含两个细类,私产和部分产权。其中私产又有私产、个体产和外私产三种:私产指私人所有的房产,中国公民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个体产指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购建、购买的房产;外私产指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部分产权是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第四大类是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做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五大类是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第六大类是港、澳、台胞房产,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具体有三种: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合资产是指港、澳、台地区以合资的形式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合作产是指港、澳、台地区以合作的形式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独资产是指港、澳、台地区以独资的形式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第七大类是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合伙购买的房产,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企产和外产。中外合资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中外合作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外企产指外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外产指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第八大类是其他产。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产,都归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产以及宗教、寺庙等房产。具体有四种:其他产、代管产(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产)、宗教产(宗教、寺庙等单位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类和社团类、社团产(社会团体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不同类型的房产在权属登记、产权转移等许多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有些类型的房屋产权享有一定的政策性优惠。 2014-02-15 09:12:29 -
131****1283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时间并不长,而且房屋权属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购房人必须了解清楚房屋产权方面存在哪些"漏洞"或者"陷阱":
一、公房售后的产权情况
1990年北京市推行住房改革之后,文件规定:公有住宅优惠售给居民后,如果需要转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就是说,单位卖给职工的住房,职工转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可以优先购买。
此外,单位把房屋优惠售给职工时有的有约定,如果职工调离原单位时,房屋收回,产权证没收,房价款原数退回,退钱不退息。
二、联合建房
前些年一些占用土地的单位与有资金的单位进行联合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建房后,三七或四六分。这些单位不仅把分成得到的房屋分给职工,而且为了"搞活"经济也卖给其他居民。因为联合建房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因此,这类房屋不准许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出售给其他居民。
三、集体所有制土地所建房屋
农村,特别是近郊区的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的城镇,是房地产开发的一块肥肉。有的房地产开发商瞄准这些地区,与村镇进行联合房地产开发。他们以旧村改造,改变村貌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某县城镇共有22个行政村,其中进行旧村发行的就有17个行政村。他们未经佥手续就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进行联合开发房地产,这类住宅不能进入市场。
四、无证开发的商品房
为追求效益,一些不具备商品房开发经营资质的单位也搞房地产开发,这些企业不可能取得商品住宅的销售许可证,他们所开发的商品住宅,不能购买。 2014-02-14 19:05:44 -
145****6758 专
业
回
答:
1、以上回答大部分为错误回答,该房屋是有房屋产权证的,但是土地证是共有的一本;
2、目前法律在这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也就是说是个漏洞,可以钻的,但是一定要用本村户口的人的名义来买,因为这种房屋是要用退还耕地的,也就是说本村户口的人买了这房后就再也没有宅基地了;
3、买这种房一定要签定合同,并进行公正,并尽快办理好所有手续,因为目前国家已经考虑制定相关政策了; 2014-02-14 16: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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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墙面拆除对于希望通过装修改造来改变户型的户主来说,墙体改造是**直接有效的方法。拆改过程必须注意承重墙别乱拆,也不能在承重墙打洞开门,如果必须进行分隔,可以利用后期家居配饰来达成目的。 2、卫浴拆除敲砖是卫浴拆改的关键施工,拆除过程中需要注意旧的防水层一般不打掉,在敲砖后,在原有的防水层上面,再薄薄做一层防水,以提高卫浴的防水能力。敲插座和龙头附近的瓷砖时,要慢慢敲,小心摸清电线和水管的走向,以防损坏电线和水管。 3、地面拆除地面拆改主要必须将水泥垫层都砸掉,只砸掉地面砖是不行的;拆除的质量才是关键,必须保证拆除完全,地面清理干净;如果是铺设了地暖的地面,小心砸掉地暖管;厨房卫浴砸地砖的时候,需要把地漏和下水口塞好,防止杂物掉入管道造成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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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在统一装修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偷工减料问题。比如在统一装修的情况下,瓷砖都是批量过水,一些瓷砖过水不到位,**终导致铺贴之后出现空鼓的问题。由于现场缺少监督和技术指导,会出现零火线接反、地线不通、漏电跳闸等情况也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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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房屋产权是70年,到期后怎么处理我还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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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离婚率攀高,这就涉及到财产分割,房屋产权分割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下面我们来看看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分割遵循什么原则? 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三、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使双方处于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例如,夫妻双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离婚时就不得分给另一方所有。又如,一些合伙经营的企业,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而是要先从合伙财产中分出该夫妻合伙人应得的财产份额。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