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过户费当中包括有契税、印花税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不同的税费所缴纳的人群不一样,一般是由买方和卖方共同承担。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二手房的过户费是由买家所承担的,可以有买卖双方两者协商决定。房屋的契税是二手房过户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面积在144平米以下的房屋,如果是首套房并且是家庭的唯一住房,可以享受减免的政策。此外二手房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如果是卖方唯一的住宅并且已经具备有5年以上的时间,只需要缴纳契税以及一些其他的相应费用,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未满5年的房屋需要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以及6.5%的营业税。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国家规定由卖方缴纳的税费,往往在实际过程当中都已经转嫁给了买方。
房屋法院强制过户,过户费能否让卖家出?
141****2867 | 2014-01-31 14:40:41-
146****2912 可以让卖家出 2014-02-03 0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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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537 按照法律规定,契税本身是由买方承担,既然都到了强制过户的时候了,卖方应该不会愿意帮您出税了吧。您可以另外申请经济赔偿。再有既然是以前买的房子,房价也已经涨了,您也赚了不少了。 2014-02-02 16: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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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442 不能,除非你你和对方签订协议中写明有对方负责过户费,否则该是谁出的就是谁出,法院判决的是你们的交易关系成立,你有权利要求过户,但是并没有改变你们的纳税关系。
至于契税是几个点要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比如对方持有产权年限、面积大小等)和你是否是第一次购房来确定。法院判决对你的这种情况缴纳税费是没有影响的。 2014-02-02 11:40:14 -
141****9924 这属于二次过户,两次过户的买卖双方的所有税费都是你交。每一次具体税费有:买方税:契税房价的(下同)1.5%,卖方税:个人所得税3%,营业税:5.5%,双方都要交的税:每次过户各数百。计税的房产金额:第一次过户房产金额按原房主买房的总价金额。第二次过户房产金额按法院判决书金额。 2014-02-01 1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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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698 首先确定是否已经达到卖方违约的时效,假如已达到时效,那就诉讼,强制过户是有费用,但是没有具体的点位,还有就是您要是诉讼成功,当然包括诉讼费等相关费用都是由卖方承担,但是过户费用您应该缴纳的,还得您出。 2014-02-01 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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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718 您这种情况只能起诉,至于契税会不会增加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强制过户是有费用,但您诉讼成功肯定是由卖方出 2014-02-01 09: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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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048 正规的买卖合同中,有关于过户费(税费)的约定 2014-01-31 19: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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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626 首先确定是否已经达到卖方违约的时效,假如已达到时效,那就诉讼,强制过户是有费用,但是没有具体的点位,还有就是您要是诉讼成功,当然包括诉讼费等相关费用都是由卖方承担,但是过户费用您应该缴纳的,还得您出。 2014-01-31 14: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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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费有着相应的公式来进行计算,而且通常是由买家和卖家共同负担,但也有买家或者是卖家其中一方来进行单独负担的情况出现,但具体是哪一方来进行支付,需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通常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支付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而卖方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以及转让税等。其实在交易税费中,契税在过户费中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而且是由买方来进行支付,但契税通常存在于买卖过户的过程中,如果是赠与过户或者是继承过户等相关情况,那么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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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产生的税费,原本应该是卖方交一部分,买方交一部分的,但是卖方在卖房子的时候一般就会要求税费要买方出,卖方收取净收价格,或者卖方自己缴纳税费,在把税费加到房价里面去的,办理二手房缴纳的税费如下:1.个人所得税:1%(卖方出,满五年唯一一套住宅免征);2.契税:90平方以下1%,90平方-144平方1.5%,144平方以上3%,二套房3%,买方出;3.营业税:5.6%(卖方出,满两年免征);4.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买卖双方一家一半);5.工本费:80元(买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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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的房产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执行当地房管局的收费标准。 一、一般办理房产过户费用如下: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2、转让手续费 住宅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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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房屋等需要办理过户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即便未办理过户手续,若第三人对此无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案情介绍: 一、案件争议的执行标的是赵丽、姜云莉、孙宏声分别向乌鲁木齐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亚鸿公司”)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解放南路317号房产(下称“案涉房产”)中的1栋14层C户、1栋12层B户、1栋23层C户(下称“三套房产”)。三人均在2003年5月11日前将房款全部付清,并且在买卖合同签订一周内完成交付,已实际占用至今。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下称“农业银行”)与亚鸿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农业银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于2003年7月10日向新疆高院申请对亚鸿公司强制执行。2003年8月11日,新疆高院根据农业银行的申请查封亚鸿公司抵押给农业银行的案涉房产共计163套。 三、赵丽、姜云莉、孙宏声向新疆高院提起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占有的三套房产的查封。理由是:在亚鸿公司为他们办理该房屋备案手续期间,因农业银行申请执行亚鸿公司一案,新疆高院查封了他们购买的房屋,致使其至今未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利益。 四、新疆高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异议裁定,解除对案涉房产中的三套房产的查封。 五、农业银行不服,向**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异议裁定。**高法院裁定驳回农业银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高院(2013)新执二监字第58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赵丽、姜云莉、孙宏声分别与亚鸿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了房款,且实际占用至今,无证据证明三人存在过错。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赵丽、姜云莉、孙宏声三人已付清全款并占有房产且无过错的情况,应当解除对三套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提出复议申请,认为新疆高院未答复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时间鉴定的申请属于执行程序违法。新疆高院因已查明赵丽等三人的买卖房屋以及实际占有多年的事实,遂口头告知不与鉴定。 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未能举证证明赵丽、姜云莉、孙宏声三人存在过错,因此不支持农业银行请求撤销解除对三人购买房产的查封的裁定。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解除对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的查封时应当注意第三人执行异议成立的规定要件。结合**高法院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为了防止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本书作者建议要严格把握第三人执行异议成立的规定要件。在申请执行时,应请求法院认真审核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如下事实:(1)买受人是否全部付清价款;(2)是否存在证据证明买受人付清价款的具体时间;(3)买受人是否实际占有;(4)买受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存在过错。 二、对于买受人而言,若其所购房产非因自身原因被查封,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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