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142****8644 | 2013-05-08 16:26:32-
147****6296 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2013-05-08 16: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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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3)房地产坐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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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况需办理房产抵押1、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房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2、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屋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屋权属变更,新的房屋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3、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屋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屋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屋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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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两种情况房地产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1)申请文件不齐全; (2)申请不符合规定;房地产买卖、抵押、分割、 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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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情形须办理公证1.因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2.房地产权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让、抵押登记的;3.发票遗失的;4.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二)公证书的要求1.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各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有效期内)公证文书均予以认定。港、澳地区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见证文书予以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公证处、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益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十四类公证书,必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出具核对证明后,方可使用。公证书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加章确认,亦可采用。未经核对或加章确认的,不得予以认可或采信。2.外国国家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地使领馆认证,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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