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没有碰到过这些情况哎。
全部2个回答 >房屋买卖中,哪些情况下是属于卖方违约责任的问题?
151****0541 | 2013-02-17 10:23:56-
158****6231 房屋交易中,以下六个点是属于卖方违约的责任问题: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013-02-17 10: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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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098 一般是:不能按时交付的房屋,交付房屋延迟,商品房的面积问题,商品房的质量问题等。 2013-02-17 10: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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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以下事项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1)购房者不按期交款; (2)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3)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4)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5)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6)公共设施不到位; (7)宣传或广告承诺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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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如果租户不按时交租或者破坏房屋,房东就可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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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两方中的任意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都应该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因为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的,应该依法赔偿损失。 因房产转让者的问题,造成房产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的,房产转让者要向房产购买者支付以收取的房款按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的两倍计算的金额;因为房产购买者的问题,造成房款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给转让者的,购买者需向转让者支付为逾期支付的房款按照同期存款利息的两倍计算出的金额。 法定违约金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其他的违约责任有另外的违约金处罚,被称作约定违约金,是在合同中约定好的,违约的行为很多,分为概括性和具体性违约,分别按不同的标准来进行违约赔付。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是出现了以下任一情况的,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违约金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规定了违约金相关的情况,违约责任分别要对应不同的违约赔偿,购房中双方都要在合同中写明责任义务,避免违约责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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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二、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三、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四、其它违约行为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房产合同的违约多数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引起的,主要是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当遇到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的情形时,一定要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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