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的有哪些权利 业主在签订购房后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开发商准时交房的权利 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准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二、查看竣工验收报告的权利 在房地产开发商交房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提供或出示《竣工备案证明书》,否则可以拒绝接房。因此造成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索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权利 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四、处理面积误差的权利 当实际面积少于暂测面积时,购房者有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来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款项或者解除合同。 五、查看免责事项的有关证明,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权利 如产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的交付期限及免责事由,当房地产开发商在约定的交付时间之后交房时,购房者要求其提供免责事项的有关证明。 六、办理产权登记的权利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依据合同约定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尽早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七、办理户口的权利 商品房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可以办理购房入户手续了。协助购房者办理户口是目前房地产开发商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
买房的时候购房者都有哪些权利?
141****0679 | 2013-01-18 16:47:19-
154****4278 追究违约责任权和索赔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3-01-18 16: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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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728 预售合同备案权。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购保障权。现实中购房者往往以认购书、预订书等形式认购商品房,但很多认购书、预订书中的定金条款被“异化”,使认购人的认购权益得不到保障。变更合同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购房者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被开发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也可以撤销合同)。规划、设计变更获知权。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规划变更或经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10日内通知买受人。规划、设计变更退房权。已通知的,购房者可在15天内决定是否退房;未通知的,可退房而无明确的时间限制。合同履行抗辩权。 2013-01-18 16: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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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334 依法强制约定权。 (1)有权依法要求将开发商广告或宣传资料的明示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2)有权要求按照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约定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约定的事项。 1)按套(单元)计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应当附上所售房屋平面图,并标明详细尺寸,约定误差范围。 3)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等级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4)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写进合同的13项内容。 2013-01-18 16: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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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555 .全面协商权。购房者有权要求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相关的事宜全面地进行协商,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完备全面。 2013-01-18 16: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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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744 1.缔约知情权。 (1)获得出卖人相关信息的权利(营业执照和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等)。 (2)要求出示有关达到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许可证的权利。 (3)获得商品房规划、设计有关信息的权利。 (4)获得商品房建设施工有关信息的权利。 (5)获得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质量、面积、环境等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6)获得商品房权利状态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7)获得商品房有无法律禁止转让情形的权利。 (8)被明示有关商品房销售法律法规的权利。 2.平等协商权。 (1)验证签约主体权。 (2)检查销售条件权。 (3)要求依法销售权。 1)不得一房两卖。 2)不得返本销售。 3)不得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针对未竣工商品房)。 4)不得拆零销售。 3.自主选择权。参照消费者权益,作为购房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房的开发者,自主选择购买具体哪套商品房,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在自主选择商品房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参照消费者权益,作为购房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房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013-01-18 16: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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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房资格就不可能申请贷款;个人信用不良,银行一般不会同意贷款的;而组合贷款中又包括了公积金贷款部分,也需要看是否满足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基本的就是**少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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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购房者应在收房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内(通常是30天左右),带齐收房当天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收房通知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已交房款收据等单据、购房合同等,到开发商指定地点(一般是售楼现场)办理收房入住手续。 注:在办理收房手续的时候,一般开发商还要求要一次性交一年或半年的物业管理费。而且在交房的过程中对房屋实际面积进行测量的时候,如果房屋合同中标注的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有误差,那么根据合同购买价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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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规则在延期交房违约赔偿中的适用 在延期交房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些买方还提出其他损失,如因信赖卖方会按期交房而将子女从外地接来上海准备入学,因延期交房又不得不送回的差旅费损失等。若买方要求卖方赔偿这类损失,在诉讼中买方将面临两个法律难题。首先,买方应证明这类损失与延期交房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买方还需证明其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仅就延期交房的通常情况而言,买方买房通常是为了自用或出租,因此,租金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而对于前面提到的差旅费损失,由于买方的自身情况千差万别,卖方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对此一一了解,从“通情达理”角度出发,差旅费损失不具备可预见性,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已明确告知卖方其购房是为了让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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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合同无效。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情况下,因合同取得财产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互返还义务。(二)套型、面积误差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三)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四)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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