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雇的物业公司业主和开发商是买卖关系业主和物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全部5个回答 >坚决反对和苑楼盘会所变更成物业中心! 12年02月06日,在我们业主都没收房的情况下,和苑将原来的会所改成了物业用房!(还记得购房时置业***指着当时的售楼中心描绘我们的会所吗?)有几个人接到过通知?就在网上出个公示:我们岳麓区的,在望城区出的公示!当时做为准业主(8月份才交的房)的我,我是没收到任何的相关信息。这次又重施故技。企图再次更改物管用房,将10#栋、22#栋底层物管用房变更为住宅。如果觉得其实这样业主还赚了,没有什么损失,那就大错特错了:第一,10栋22栋物业用房侵占的是业主的公摊面积,合同上都有标明,该性质后损害的是业主利益;第二,开发商司马昭之心,下一步呼之欲出,售楼中心一直是商铺的性质没有改变,开发商必然会卖掉再赚钱!我们业主群里一致认为,开发商变更行为未经业主同意,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132****0082 | 2013-01-10 1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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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944 不精明的就做不成开发商了! 2013-01-10 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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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959 这个真是这样的~! 2013-01-10 10: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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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电业局挂的表,在电业局那都是有备案的,可以通过电表的编号查到电表的用户。不过需要通过当地的电业局或者供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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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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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指出法律不支持这样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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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房多年,物业用房不算公摊面积。公摊主要是楼梯、走廊等公共区域,物业用房是物业办公的地方,不计入公摊,业主不用分摊这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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