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有没有取得使用权的一方,本来就无权要求承租公房,没有补偿。2、如果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使用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房方应当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离婚后,公房判给了一方使用,另一方的“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141****4468 | 2012-12-28 12:08:51-
144****1412 对此,司法解释是个空白。在实践中,公房若拆迁,承租人**高可以取得拆迁费80%补偿款。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房屋所在区县的不同地段,根据拆迁标准承租人可以取取份额的一半补偿未得房方,再参考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综合而订。 2012-12-28 12:08:59
-
答
-
答
根据政策不同,要求不同。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详解: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一男子与妻子10年前离婚,**近,前妻发现了当年在离婚前该男子隐瞒其买了一套房产,于是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房产分割,结果该男子失去房子份额。看看以下案例解析。 案例回放 当年,在和妻子离婚前2个月,该男子悄悄买了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妻子不知情,双方未就此房产进行分割。10余年后,前妻意外发现了该房产的存在。而该男子已将房产50%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前任与现任的“抢房大战”拉开序幕。**后,现任前妻抢房谁会赢呢? 前妻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法院判决 经查实,讼争房产确实购买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其有50%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离婚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讼争共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人离婚10多年,被告又两次结婚,房产一直没有分割。在被告现任妻子支付32万余元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告将房产50%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应该视为被告对自己所拥有房产份额的处分。现任妻子系善意取得50%份额,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维护。 **后法院判决,讼争房产50%份额归前妻所有,50%归现任妻子所有,该男子不享有房产份额,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近万元。 小编提醒:离婚期间转移财产,隐瞒事实一般是会判为被判为无效合同。所以在买房前,就要对产权明晰,书面确认份额和所属。
-
答
法院判办办理抵押贷款的一方偿还贷款,因为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房子的抵押合同无效。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