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了协议就要按照协议执行。不过可以向单位提出要求,只要单位同意也是可以的。
全部3个回答 >老房子有几种产权形式,都可以上市交易吗?
157****0750 | 2012-12-20 15:46:08-
133****4528 老住房产权主要有:私产、公产、企业产三种产权形式。其中公产、企业产的均不能办理贷款,并且每月还需按不同面积缴纳一定数额的房租。私产房的贷款额度也往往由于房龄过久而存在一定限制或是不能办理贷款。 2012-12-20 15: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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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改房购买条件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二、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1、弄清“房改房”产权“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通过了解,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都是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相关规定,以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改房”时,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据了解,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不可以随便出售。2、看看房子有无“前科”和二手商品房买卖一样,消费者同样要弄清“房改房”的即时信息,并对房屋所有人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房改房”的真实“年龄”究竟有多大,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据专家介绍,“房改房”不像商品房那样,在土地证上标示出土地明确的使用年限,只有在上市成交变成私房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会按照补交出让金的时间开始计算70年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房改房”就成了新房子。这样来看,从产权证上看不出“房改房”的真实“年龄”,如果此套房屋几易其手,房屋的实际“年龄”不就无从查起了吗?事实并非如此,消费者可以根据房产证和户主的相关证件,到房管局交易大厅查询该房屋的档案,这样可以确定“房改房”的实际“年龄”。同时,在房管局交易大厅我们还可以查询到“房改房”的即时信息以及户主所享有的优惠政策。通过查询,消费者可以了解到此套“房改房”是否存在被查封和抵押的情况,并能够查询到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实际拥有几套“房改房”的信息。如若房屋存在查封或抵押,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拥有一套以上“房改房”,则此套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据了解,影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还有一个问题也很关键,那就是户主享有房改政策是否超标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初级职称享受80㎡、中级职称100㎡、高级职称120㎡的房改政策,因此房屋在上市交易时还应按成本价补足差价。后边这段好像涉及到交易问题,你好好读读应该可以多了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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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证包括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买卖过程中购买人都是应当注意的,实践中,购房人对仅有房屋产权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一般都会比较谨慎小心,在购买此类房屋前都会调查了解房屋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情况,因为将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第三方进行借款的情形也经常存在,这样的房屋可能会给购房人带来不必要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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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已制订出《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目前,已送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3月25日前,可将书面意见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廉租小区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廉租房分配后,对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过程中的管理,包括物业、出租出售、维修资金、产权产籍和腾退等,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廉租房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统一建设的廉租房小区,可采取“业主自治”为主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允许“以工代费”,利用部分保障家庭的劳动力资源,按照当地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组织地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以“工”冲抵物业管理费用。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廉租房保障对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对于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可以通过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用所购产权按购房时的不变价格抵押入住后的各项费用,对既不出工又不足额缴费的保障对象,用每年欠缴的各项费用充抵共有产权份额。对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保障对象,可采取“持票报销”的奖励政策减免部分费用。保障对象每年持物业管理交费票据,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所需资金使用廉租房租金收益等资金支出。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时,不再享受奖励政策。特困人群可零租金入住廉租房已出售的共有产权廉租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产权份额于入住前,一次性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国有产权应承担部分,从出售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售房款中列支。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政府完全产权和共有产权廉租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承担。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公有住房进行管理,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金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特殊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经当地政府审核确认,可以采取低租金、零租金或者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获全部产权可自由交易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国有产权部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允许出售全部产权前(售房之日起3年内),可以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允许出售全部产权后(售房之日起3年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腾退前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按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税费。国有产权部分免缴各种税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置。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将房屋性质、按份共有产权份额等在房屋登记簿上注明,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字样。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自入住之日起3年后,可以申请购买正在居住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既可以购买完全产权廉租房,也可以按照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有关规定购买部分产权。享受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自入住之日起3年后,可以申请购买正在居住的廉租住房国有部分产权,并享受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保障对象取得全部房屋产权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保障,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房保障。对于按份共有产权的廉租房,产权共有人实施贷款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拥有的份额。保障对象将所购廉租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的,银行将廉租房拍卖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保障对象已经取得廉租房全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对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私有产权部分,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依法继承私有产权。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出售价格回购,并参照同期银行利率对保障家庭的投资收益给予补偿。腾退时装修不予补偿廉租房保障对象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依据有关规定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变动等情况,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重新确定保障资格。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将共有的廉租房转借、转租的;将共有的廉租房改变用途的;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居住房标准超出当地政府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较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廉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违反廉租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按比例提取专项维修资金廉租房租金和出售廉租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房维修维护、使用管理和购买房源,不得挪作他用,出售廉租房资金不再提取财政分成。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出售时,可以按照廉租房出售价款的10%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维修资金和管理经费。在新建廉租房小区中可以配建商业用房、车库等经营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出租或出售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廉租房管理办公经费,具体比例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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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交易的房子: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比如一类经济适用房,不光需要取得房产证,还要取得房产证5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所有权属于房屋管理局的房屋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说明:一般来讲,此类房屋为福利分房。标准价也叫优惠价,购房时低于成本价,在上市的时候标准价需要先用1560*建筑面积*6%补足成本价后,在按照成本价的上市税费手续办理上市。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小产权房)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说明:通常情况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户口是被冻结的,而已列入拆迁公告的房屋,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过户。一般情况下一两年内将被拆迁的房子,能够在各区的房地产交易所(核心)查到。7.所有权共有,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说明:共有人要出售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声明同意。否则,即使进行了出售,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说明:如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房屋说明:按合同法规定,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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