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屋顶因为计入了建筑的公摊面积,是属于全楼业主共有的,如果可以使用,大家都能用,如果需要维修,要大家出钱维修。从实际上讲,很多老房子是没有物业公司的,以前也没有公共维修基金这个东西(那时候都是基建处),所以屋顶成了一个大问题,出现的情况和你基本一样。使用的时候大家都来用,坏了的时候大家都说是你家屋顶,他们不管。这事情怎么说呢,不好解决,暂时也没办法,或许各个地方有自己的一套办法,但我还没看到哪个办法具有推广性的。你这问题,我建议你还是和全楼的住户商量一下吧,大家出钱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祝你好运!其实和你同样郁闷的还有一楼呢,从来下水道出毛病,堵了坏了都是他一家出钱修,按理来说也该大家出钱的,呵呵,你该平衡点。
全部3个回答 >装修维修基金是归谁所有的?
136****0626 | 2012-12-11 15: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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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512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资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此可以看出,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是业主的财产,该笔资金大多数情况下是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的。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也是有严格要求的。 2012-12-11 15: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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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然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相当于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因此也应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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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维修基金分首次交纳和补充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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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平台直接关系到顶楼业主的利益,比喻漏水,夏季高温冬季寒冷。如果所有业主都上顶层平台活动,顶楼业主受得了吗?现在国家倡导顶楼绿化,这个由顶楼业主打理**容易推广,但乱搭乱盖,以及会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的种植一定要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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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使用权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无权擅自将顶楼出售给购房者专用,依据在合同上面注明使用权是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法的规定的 故没有法律效应。依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 第七条 规定 楼顶屋面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予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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