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受理的二十几起物业公司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案件看,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大多都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其中以屋顶漏水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居多。这种情况下,为数众多的业主通常采取拒交物业费这一方式来对抗,但物业公司诉到法院后,却往往以业主败诉而告终。屋顶漏水的主要原因一般是施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保修期内应该由开发商负责保修,此时物业公司的职责只是帮助协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超过保修期的,因屋顶属于共用部位,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并应动用公共维修资金解决,这一规定体现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格式合同中都有这项约定。单从字面上理解,或许与大多数业主的想法
全部11个回答 >如果拒付高额物管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132****1905 | 2012-12-07 20:41:09-
158****0127 物业管理的收费并不等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物业管理公司因其直接为广大房屋产权人提供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也就是所谓的物业管理收费;
另一收入则是物业管理公司因其合理服务之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后一部分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市场自由交易选择进行的,并不属于物业管理收费的范畴。 2012-12-07 2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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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在中国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牵涉到很多方面,很多时候各方面处理方式都是违法的,或者是不合法而法无定论的。关于你问的这个问题,你自己都说是“违法强制拆迁”了,既然你已经在题目中间定性为违法,那违法的拆迁肯定不受法律保护。至于拆迁中的暴力事件,一般是被拆迁人对拆迁工作者的暴力行为,这个是较多体现在人身的暴力;拆迁工作者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一般是针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个较多的体现在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对财产的侵犯,一般是民事赔偿;但是对人生的严重暴力,那是刑事犯罪。但是我认为,首先你需要仔细想一下,什么叫拆迁,然后再认识一下拆迁中的常见法律知识,**后你自然就对拆迁暴力事件有个比较理性的认识。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折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特征(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拆迁(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 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拆迁公告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响了他们赖以栖身的物质场所,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也符合社会道德,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四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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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在中国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牵涉到很多方面,很多时候各方面处理方式都是违法的,或者是不合法而法无定论的。关于你问的这个问题,你自己都说是“违法强制拆迁”了,既然你已经在题目中间定性为违法,那违法的拆迁肯定不受法律保护。至于拆迁中的暴力事件,一般是被拆迁人对拆迁工作者的暴力行为,这个是较多体现在人身的暴力;拆迁工作者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一般是针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个较多的体现在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对财产的侵犯,一般是民事赔偿;但是对人生的严重暴力,那是刑事犯罪。但是我认为,首先你需要仔细想一下,什么叫拆迁,然后再认识一下拆迁中的常见法律知识,最后你自然就对拆迁暴力事件有个比较理性的认识。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折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特征(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拆迁(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拆迁公告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响了他们赖以栖身的物质场所,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也符合社会道德,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四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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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吉林市政府专门印发文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集体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集中整治2015年以来发生的各类集体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包括因征收集体土地而突击抢建房屋和温室大棚等骗取征地补偿行为,“以租代征”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等行为,从而为耕地保护和项目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据了解,本次整治集体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为期10个月,分宣传动员、清查摸底、规范整改和巩固完善四个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级国土、监察、公安、城建、规划、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重点整治和打击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恶意抢建房屋、温室大棚和抢栽树木等套取补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本次专项行动方案要求,3月15日前要完成拆除违法建筑、清除抢栽树木20%,5月1日前完成50%,6月30日前全部拆除,确保项目及时开工,按时用地。 本次专项行动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既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和责任人的监管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先行介入,快速处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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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