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国家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所有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什么叫集体土地使用权?我表哥说有这样的这样的房子出售,啥意思。
133****3070 | 2012-10-12 15:57:02-
142****9051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2012-10-12 15:58:15
-
142****1240 单位,公司,乡里的,有使用权的,有土地使用证的,是公有财产的。 2012-10-12 15:57:54
-
133****8896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2012-10-12 15:57:23
-
答
-
答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同时,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全部3个回答 > -
答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宅基地属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审批无偿取得,类似于划拨国有土地,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函字(97)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中明确认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有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属于个人遗产。因此,对于类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不能认定为遗产为宜。又例如,我国《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规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继承,而承包只是表述为“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未赋予继承权。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一、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涉及面广、涉及量大、消耗时长、利益攸关、要求严格,整个确权过程要求每宗农村集体土地的每项基本情况,例如位置、面积、地类、权属等一一搞清楚,工作量之大,任务之重不言而喻。这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工作,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1. 意识不足导致动力不足 目前,农村的大多数青壮年走到城市打工,而留在农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老弱病残,他们知识有限,他们普遍认为只要有土地,能够种田就行,并不关心土地的归属问题。由于对于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他们对于该项工作的参与度并不高,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就这造成了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了单方面努力的局限,导致了工作动力不足,许多需要从农民自身来了解、调查的问题就出现了困难,严重影响了确权工作的进度。2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土地确权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而在实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县、乡(镇)、村相关政府部门等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配合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够,在确权工作过程中面对专业的问题无法及时解决,不能很好地跟农民进行沟通,甚至不了解确权登记的过程,在登记过程中屡出现错登、漏记等问题,不能很好的配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证书发放的任务,使得确权工作进行得被动缓慢。3 .工作机制不明确,责任机制不到位 尽管国家多次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县、乡(镇)、村等各级政府部门对于该项工作还是没有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工作机制不明确,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确权工作的工作流程、职能分配、工作任务等,因此,工作力度必然不足;与此同时,责任机制的不到位也导致相关领导干部对确权工作的不重视,做好了没有奖励,做的不好或者不做也没有相应的惩罚,这就导致很多时候国家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县、乡(镇)、村奔走中消极配合,事倍功半。4 .历史问题得不到解决,**新问题得不到改善 农村土地问题由来已久,归属问题得不到**终确认,尽管相关工作人员在确权过程中会调阅很多历史资料、数据,但是时间是不断发展的,农村的土地归属情况也是不断变化的,很多深层次的历史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部分隐蔽性问题很难发现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新问题却不断出现,一旦工作过程出现遗漏,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不能及时处理,就会埋下矛盾隐患,阻碍了确权工作的进行。5 .土地权属界址不清晰,权属纠纷得不到解决 在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工作汇总,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权属界址问题。权属界址主要是指土地的界址点或界址线,是确权工作的前提,是确权登记的依据。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确权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土地的权属界址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然而,农村实际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土地的界址不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无法得到**终的确认。因此,工作人员不能对这类土地进行审核、登记,无法完成确权工作。6. 确权工作中存在敷衍,甚至腐败现象 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很多时候敷衍了事,不能够深入了解土地的历史状况和现实情况,不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办事,甚至在确权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不能为农民办实事,而是做表面工作,甚至,在确权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走后门等现象,引起很多农民的不满,从而影响了工作质量,留下隐患。因此,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思想作风过硬,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积极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总之,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共识是当前土地权利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它的不断完善能帮助我国农村地区解决长期存在的土地归属问题,同时保证我国**庞大的农民群众的财产权利。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
全部5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