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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及范围

2024-12-14 10:05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农村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也就是说,农村房屋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将需要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及范围

一、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范围

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发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 登记范围:涵盖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做到应登尽登。

2. 发证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发证:

(1)“一户一宅”原则,即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

(3)具有宅基地合法权属,包括有宅基地证、县政府批准文件、1991年前后农村宅基地大发证时的权籍档案资料;

(4)依法取得继承权的,被继承的宅基地有合法权属来源;

(5)户口迁出,原属自己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宅基地;

(6)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符合土地规划,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并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建房。

二、不予发证情形

以下情形不符合发证要求,不予发证:

1. “一户多宅”,即拥有两宅以上房屋的情况;

2. 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情况;

3. 无宅基地合法权属来源的情况;

4. 私卖私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情况;

5.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6. 属于小产权房开发的情况,即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情况。

通过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可以确保农村房屋的权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得到合法记录和保护,维护了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稳定和权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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