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自试点以来是如何征收的呢?根据重庆房产税细则规定,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独栋商品住宅;新购的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区商品房成交均价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整个重庆范围没有户口的才算。而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7E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重庆房产税可以有以下征收: ①从价计征 计算缴纳方式为:房产原值减除百分之10到百分之30后的差额,通常说的就是税率为百分之1.2。 ②从租计征 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情况时,税率为百分之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百分之4的税率征收。 ③房产税的综合税率为百分之0.5,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百分之0.5。 综上所述,房产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就是房屋,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是在于稳定房价,避免投机倒把的行为。重庆作为房产税的试点城市之一,做出了不错的成绩,这也就意味着房产税在之后的多年之中,会慢慢的普及起来。
你好,我是**网的新房编辑。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从价计征,计算缴纳方式为:房产原值减除百分之10到百分之30后的差额,通常说的就是税率为百分之1.2。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城市房地产税是国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限制内,对属于中外合股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地盘依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上面是具体规定,高档住房就是: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据统计,重庆目前两年建筑面积均价是5000%7E重庆户籍是整个重庆市户籍,也就是说即使不是主城九区,只要是重庆的城区,也就都是重庆户籍,你的情况不属于第二种%7E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产税条例是以房屋为征税器材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房钱收入为计税按照,并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富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的细则是什么?并且房产税试点城市有哪些?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地区。 (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
重庆房产税在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江北区进行试验,所采用的征收方式除了从价计征之外,也可以从租计征。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一级土地范围 城市规划区:北环路——侯饭线以南,新G207以西,北汝河以北,西环路——原临蟒线以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级土地范围 1.汝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级范围以外的所有土地(包括各个街道办事处除在一级地段以外的所有区域)。 2.汝州市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 3.汝州市汝瓷电子商务产业园规划范围。 4.汝州市汝绣农民工返乡创业产业园规划范围。 5.汝州市科教园区规划范围。 (三)三级土地范围 我市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所有建制镇全境(指建制镇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土地)和工矿区以及矿山企业(含朝川焦化有限公司)占地,为我市三级土地范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范围适用单位税额每年每平方米10元,二级土地范围适用单位税额每年每平方米8元,三级土地范围适用单位税额每年每平方米5元。 各等级土地分界线为道路时,道路两侧临街区土地适用高等级单位税额,以纳税人临街的整宗土地为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