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谓的强制性规定范围。 首先,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调整私法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管理性规范被赋予公法责任,而效力性规范才是认定私法行为效力的根据。合同行为是典型的私法行为,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于其是否属于调整私法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了规范私法行为的效力,进而是否为了规范合同行为的效力。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只产生行政管理即公法上的法律后果,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部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它主要规范的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其立法目的是国家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以减少房地产交易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法律对房屋出卖人的强制性要求,是管理性的,但其效力范围仅及于房屋出卖人而不及于合同的相对方即买受人,因此该项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其次,认定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是合同法,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某合同如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不是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约束合同行为本身,即合同行为应当如何做,或不应当如何做,而不是违反将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需另外有明确的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效力后果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单独作出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则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特征,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其本身具有不得履行性。通常认为,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和自始无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第5项明确地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具体判断时应考虑: (1)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对这一问题**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规范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的区分。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命令当事人应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而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应为有效合同。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鼓励当事人的交易活动,防止行政权力对民事活动的不正当干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是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 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规是无疑的,其第37条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也是确定的。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还涉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问题。《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当事人因无效合同之履行获得另一方的财产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应当将此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返还。返还财产就是要消除无效合同所造成的影响,使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2)折价补偿。因无效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财产的当事人,在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财产时,应当对财产进行折价,以金钱对对方当事人予以补偿。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在学理上认为这种赔偿责任应属于一种缔约过错责任。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与有效合同导致的违约损失不同:在违约损失中,可得利益的损失属于损失的范围,而无效合同本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能据此获得预期利益,因而不应赔偿预期利益的损失。 无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有效的。
全部4个回答 >没有产权证的房子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155****6701 | 2025-09-10 07:47:53-
132****4037 没产权证的房子,合同风险大。我的经验是,宁愿多等,也要买有证的房子,安全第一。 2025-09-15 07: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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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034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产权证的房子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因为产权不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2025-09-11 2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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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151 没有产权证的房子,银行是不会批准贷款的。合同效力存疑,建议谨慎处理。 2025-09-10 20: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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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667 没产权证的房子,合同就像没驾照开车,虽然能走,但被查到就麻烦大了。 2025-09-10 1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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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后,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比如说: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却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买方或者卖方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应当遵守。现代合同法的原则是尽量让合同生效,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合同的无效属于、当然、自始无效,因此,当发现合同出现无效事由时,应当及时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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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买卖,就要办理合同更名。卖房人想要进行房屋出售,首先要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房人要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要是买房时能够一次性交清就容易办理,如采用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方式付款,则办理起来比较麻烦。有两种方法:1、如果这个商品房没有竣工验收,就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支付相关手续费用。2、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但可在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名。实践中,开发商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一般为1%。同时,如为更名而非增加新的买受人与原买受人共同购房,则新的单独的买受人应符主体资格条件,如已成年等。二、交易流程:1、卖房者需要首先还清银行贷款;2、卖房者拿着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后去房管局拿出正在抵押合同;3、开发商带着合同和注销备案登记表去房地局办理该房屋的注销手续;4、 注销完成后由购买者和开发商签署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再到房管局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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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产证的话你没办法去交易给别人,只能自己住。有产证可以卖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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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质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无产权证的售后公房买卖合同,就合同的效力而言是有效合同。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应以产权登记并获得产权证后才是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产权证即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或还没有获得合法的产权,这样交易存在风险。2.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房地产证是拥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权,出卖没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并不是的无产权证的售后公房的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的那些合同才是有效的,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我们多个心眼。上述文章讲的就是关于无产权证的售后公房可以出售吗和无产权证的售后公房的买卖合同有效吗的内容,希望能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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