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19条对有关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作了规定,你可以对照看看: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全部8个回答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181****4900 | 2025-01-16 14:34:51-
130****4854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婚后一起挣的。买房时,记得写两个人名字,免得以后麻烦。 2025-01-26 19: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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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422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原则基于婚姻法规定,涉及婚后所得财产归属。数据显示,婚后财产纠纷中,房产占比最高,需重视共同财产认定。 2025-01-24 07: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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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66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开个玩笑,其实就是婚后一起挣的,离婚时得平分。 2025-01-19 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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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143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结婚后一起挣的钱和东西,比如房子。离婚时,这些财产要平分,所以买房时得考虑清楚。 2025-01-17 15: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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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641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婚后一起赚的、一起花的,包括房子、车子、存款等。投资时,记得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 2025-01-16 23: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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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930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主要包括: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均为共同财产。2. 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其增值部分视为共同财产。3.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明确指定为个人财产,否则视为共同财产。4. 债务方面,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属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这些原则确保了财产分配的公平性,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5-01-16 2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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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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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老房子,要平等协商,照顾女方和子女,考虑双方贡献,尊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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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买房又遇到离婚的情况,似乎有说不完的法律问题。今天的案例是要说,如果夫妻共同买房但是只有一方签字,那么法律上是否认定房子是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名义买房,一方签字有没有效?签订买房合同后,丈夫单方签字退掉了房屋,这份退房协议又是否有效?昨日,成都中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成都中院认为,以夫妻名义买房,一方签字确认,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买房行为,未签字一方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购买行为,据此,法院进一步认定,夫妻一方签字退房的行为也合法有效。 案例回顾: 2013年9月13日,黄女士与秦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当天,买房人秦先生、黄女士夫妇和颜先生夫妇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随后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签订合同时,黄女士在场,但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两个月后,情况发生逆转。秦先生与卖房夫妇及中介公司三方签署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书》,并赔付违约金。其妻黄女士认为,丈夫秦先生未与她商量,私自签订的退房协议无效,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退房协议无效。 法院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三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解除该合同。解除行为系三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黄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共同买房中,只有一方签字,也应当视为共同买房行为。对于一方签字退房的行为,由于退房协议的另外两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因此退房协议也应当合法有效。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秦先生个人签订的退房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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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例如,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自然增值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但是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