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销售前,需要向税务部门预缴的税款。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需要咨询专业人士。
全部6个回答 >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哪些具体规定,如何执行?
188****0721 | 2024-09-10 21:35:49-
181****8725 土地增值税是卖房时需要考虑的成本,具体税率和计算方法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4-09-18 18:22:43
-
130****9121 土地增值税征收应遵循合法、公平原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2024-09-13 20:57:06
-
166****3018 土地增值税对抑制房地产投机有积极作用,但税率设置需考虑市场承受力,避免过度抑制市场活力。 2024-09-11 07:21:20
-
180****0960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从30%至60%不等。具体税率根据土地转让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确定。 2024-09-10 23:24:44
-
181****0231 土地增值税按转让增值额征收,税率分四档,具体税率根据增值额比例确定。 2024-09-10 22:00:59
-
答
-
答
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二,特殊规定:(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全部4个回答 > -
答
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取得成本-合理费用)×适用税率。
全部6个回答 > -
答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那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这三项费用做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需要明确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5‰(贴花)允许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其他人不适用。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投资开发者的积极性。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此外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