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属于国家大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机关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行为措施。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全部3个回答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建房有哪些具体规定?
150****2795 | 2024-08-14 19:25:04-
130****2772 听说农村宅基地建房要办很多手续,面积有限制,不能乱建。 2024-08-15 22: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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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289 农村宅基地建房需符合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建筑设计等规定。 2024-08-14 23: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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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831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建房需遵循以下规定:1. 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个人仅拥有使用权。2. 宅基地面积需符合当地标准,不得超标。3. 建房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4. 建房不得占用耕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 建房需符合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6. 建房后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7. 宅基地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或抵押。8. 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 2024-08-14 23: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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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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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就是征地补偿的规定,补偿费归村组所有,就是集体共有,可以分也可以不分,附属设施和青苗补偿补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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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不属于房地产专门法律,它只是属于涉及了房地产用地方面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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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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