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们这边幢搂,住户较多,年老体弱者多,出行很不方便,又没有工职人员,在大家按照棚户区改造的条件下,组建了电梯安装,却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阻止,请问难道我们就不复棚户区改造的对象吗
全部4个回答 >棚户区拆迁赔偿金额太少时应采取哪些措施,如何维权?
150****7464 | 2024-08-09 09:23:06-
155****1629 听说拆迁补偿不够可以协商,不行就打官司,还可以申请贷款。 2024-08-14 14: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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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7810 了解政策,协商争取,法律维权,申请房贷。 2024-08-10 18: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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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110 若拆迁补偿不足以购买新房,可考虑申请房贷。建议了解不同银行的房贷政策,选择利率较低、审批流程较快的银行。同时,评估自身还款能力,合理规划贷款额度和期限。 2024-08-09 20: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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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311 面对棚户区拆迁赔偿金额不足的情况,首先应详细了解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可与拆迁方进行协商,争取更合理的补偿。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途径,如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利用政策支持争取权益。 2024-08-09 2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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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基层党组织的一名党务工作者,笔者认为,在棚户区改造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一、加强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1、棚户区改造是一件大事、难事,也是一件造福于民的好事,是落实“职工是第一牵挂”、“职工利益高于一切、造福职工重于一切、实现职工愿望高于一切”理念的具体体现。为此,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是今年宣传思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需求。做为基层党组织要把对棚户区改造的宣传作为一个战役,树立“超常规”的工作理念,精心组织、精心谋划、精心筹备,把意义讲情,把问题讲明,把政策讲透,强有力的宣传,把省委省政府对棚户区居民的温暖和关怀宣传到每家每户,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和谐的舆论环境。2、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是一项政策很强的工作,在宣传中要把握好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宣传、政策宣传、进度宣传、典型宣传及稳定宣传。3、通过会议、简报、电视、广播、黑板报、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力度,千方百计把职工的思想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并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力求及时、准确、生动、突出宣传的时效性和鲜活性。二、在棚户区改造中要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拆迁工作是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重点和难点,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是职工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决定着今明两年棚户区改造能否顺利完成。为此,在棚户区改造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1、发挥堡垒作用,合力攻坚,打响拆迁第一仗。每名共产党员要以“叫响我是共产党员”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本着“两不误、两促进”(安全生产、棚户区改造)的原则,全力实施拆迁工作。基层党组织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高度出发,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精心组织、和谐工作和人性化服务,来破解大量拆迁难题,力求对职工提出的每个问题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上形成共识,及时妥善处理好拆迁难题,同时,注重做好弱势群体的安置,认真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联系房源、搬家,并设法办理补助。党员领导干部要身先士卒,靠前指挥,亲自带领工作人员入户与动迁居民零距离接触,了解情况,告知政策及惠民措施,及时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敢于碰硬,使拆迁工作顺利推进。2、发挥模范作用,身先士卒,唱响主旋律在棚户区拆迁工作中用共产党员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先进事迹感染、鼓舞和带动全体干部职工,迎难而上,拼搏进取,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积极投身拆迁工作。3、发挥表率作用,身体力行,叫响我是共产党员每一位从事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为被拆迁居民、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始终坚持深入一线现场办公,为被迁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深入社区了解排查难点,共同谋划、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深入到“钉子户”家中,宣传党和政府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和对人民群众的关心与爱护,切实做好思想工作;深入到特困户家中,排忧解难,全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全力做到四深入的同时,教育全体党员人人争做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模范;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的模范,在拆迁工作中真正体现出党员的先进性。三、加强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棚户区改造不仅没有太多经济效益回报,而且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要克服重重困难,将棚户区改造工程建成“和谐工程”、“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德政工程”,靠的是公心要营筑。棚户区改造工作是“民心工程”,更应是“阳光工程”,基层党组织纪检部门必须加强对本单位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阳光操作。在实际工作中,要建立一套监督机制,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点环节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把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绝不能片面追求速度,忽视质量、安全,应实行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管理,决不能出现漏洞。要把好设计审查关、材料购进关、隐蔽工程关与竣工验收关,使棚户区改造工程真正成为高质量的“廉政工程”、“标杆工程”,赢得群众的支持与尊重。总之,只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棚户区改造工程中的作用,秉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才能做到与民共忧乐,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拥护,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平稳、顺利、和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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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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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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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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