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终于有了一部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法律。但《物权法》中关于车位、绿地等属于公共面积部分的规定,引来众多人的关注和争论,一方面,一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物权法》新规而急急忙忙地卖起车位来;另一方面,带有后“花园”的一楼业主开始担心:当初由开发商附赠的小院,在《物权法》实施后,会不会成为小区公共面积而为小区业主所共享? 案例一:家住沙洲西路某小区的陈先生不久前开车回家时,小区内的一名保安就上前询问要不要购买小区车位或者车库,这名保安所说的小区车位,是在陈先生所住小区内两栋楼之间的路面上划出来的一块区域,对于这块区域内一个车位的价钱,小区内物业公司开出的价格是800元一年。保安称:小区内不管车库还是地面车位,目前都已经快被卖完了,如果陈先生再不购买,到时将没有地方停车。陈先生也看到,在所谓的“地面车位”区域内的车位,已经有很多都被写上了车牌号,大部分车位都有了买主。但陈先生并没有动心,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二:与陈先生的“轻松”相比,黄女士**近的日子可不怎么“顺心”,因为有朋友告诉她,作为公共面积,根据《物权法》新规定,她家的后花园以后将属于小区内业主所共同享有。黄女士的家在一楼,当初之所以会看上底层的房子,完全是因为底层带有一个独立的小院,虽然当初开发商只是说这个小院是“附赠”,并没有说它的产权将属于购房者,但喜欢摆弄花草的黄女士还是买了一楼的房子,当然开发商也没有“白给”——与同栋楼楼上的房价相比,黄女士带小院的房子每平方米贵了100多元。 法律新规: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支招:国之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蒋波向记者介绍,现在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大多是开发商通过出售、出租或者赠送等方式让业主使用。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蒋律师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对于一些开发商、物业公司急于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出售小区公共车位的现象,蒋波律师认为,由于《物权法》相关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具体如何操作并没有确定,所以欲购者需谨慎。
全部5个回答 >业主因低价卖房后悔,想要解除购房合同,这在法律上可行吗?
133****2036 | 2024-08-08 12:45:16-
150****9608 解除合同要慎重,可能需支付违约金。建议与买方沟通,看能否达成共识。 2024-08-09 14: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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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033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合同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业主若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2024-08-08 19: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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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119 解除合同需谨慎,通常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2024-08-08 13: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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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比如说避税或者是套贷,买卖合同的备案价格与真实的成交价格不一致,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一份专门用来备案登记,是“阳合同”;另一份是双方实际履行的真实价格,是“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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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为保护购房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2、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绝大多数开发商的投资并不完全是自有资金,为筹集建设资金,开发商往往会设定土地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把在建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抵押权人在法律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抵押权处理不当,一旦开发商与债权人出现纠纷,购房人极有可能得不到房产。3、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屋交付条件做了基本规定,保障了购房人**基本的权益。但示范文本已有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购房人的需求。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责任主要分为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两个层次。房屋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预售合同有法律效益吗?预售合同有法律效益吗?1、当然有,给合同当事人合理的预期,也给违约方适当处罚。2、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3、同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买卖协议是成立的,从买卖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时就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从房屋产权进行转移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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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双方带着合同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撤销合同就好了。你们没有结婚,可以直接写一个人名字。灰常方便啦%7E%7E%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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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因许多城市房价下跌,一此购房人看到房屋贬值就想找理由解除购房合同,由此引发许多法律问题。中国房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电视台cctv-12《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赵律师认为房价上涨或下跌不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理由。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房价上涨或下跌不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理由。有人认为因房价上涨或下跌超过了签订合同时的心理预期,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增加或减少房款及解除合同,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签订合同时购房当事人双方对房价的市场价值及变动应有合理的预见,房价的波动不属情势变更的范围。如果一方执意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其继续履行,或同意解除合同但由提出解除合同一方也就是有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