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属于夫妻直接的共同财产,任何房产交易手续都需房产共有人到场签署,否则无效。
全部3个回答 >买房必须要夫妻双方签字吗
148****1326 | 2022-06-17 09:37:29-
151****6915 如果在购房的时候是以家庭为单位购房,并且是婚姻存续期间,那么是必须要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的,特别是联购房合同的买受人也是夫妻两人的话,将来的房产证是两本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如果是其中的一人购房,按照正常的流程,只需要买受人签字就行,在买房的时候不一定要配偶签字,但如果涉及到房屋抵押贷款,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都要夫妻双方签字。
买房对于夫妻来说也是一件大事情,在夫妻存续期间,买房相当于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无论是否是一个人出资都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因为在购房时所产生的相关债务也都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这个就是为什么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时候,需要出示结婚证,并且要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在一方条件不是特别理想的时候,也可以增加另外一方为共同借款人。 2022-06-17 09: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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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办理按揭买房贷款的流程:选择房产;确认开发商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办理按揭贷款申请;签订购房合同。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签订楼宇按揭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该贷款划入发展商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者的购房款;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定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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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是变更承租权。。不是继承,因为住房产权不会是你家所有,属于国家单位所有,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如果出现争议,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继续承租的,必须经过房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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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购房合同的买受人是夫妻俩人,那么必须俩人同时签字,将来房产证也会出两本,这叫共同共有房产。二,如果购房合同的买受人是夫妻其中一人,那么买受人签字就行了,不用配偶签字了。三,贷款买房的话,不管买受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都要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房产的份额与该合同无关,只要是婚后财产,那夫妻任何一方所购买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就算办理房产证后,只有夫妻任何一方的名字也是夫妻共有财产。除夫妻双方书面另立财产归属协议外。所以该合同不能作为区分夫妻间财产的举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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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合同陷阱需多加注意商品房是大额消费品,而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预设了一些条款,使购房人掉进陷阱。第一类,订购金陷阱。有些购房人在没有考虑充分的情况下,就听从售楼员的话交了定金,到后来不想买了,想把定金要回来却难上加难。如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没有说明这个房子的情况,在与购房人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向购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签订认购书中明确写明认购金在签约不成时不予退还。第二类,约定房屋贷款办不下来,不给退还定金。有些房产项目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就在合同中做这样的约定,使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失。第三类是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受损。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规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开发商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出现纠纷后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第四类是在面积的涨水和缩水违反规定放宽对开发商的限制。根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绝对值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人就有权退房,但实际情况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购房人的约定,购房人很难索赔。由于面积缩水的数额很大,计算的依据透明度也差,同时造成了面积争议引起的投诉也逐年在递增。第五类是合同中关于产权证办理条款的陷阱,因为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或者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把房屋改头换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张胆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续和证件,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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