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今年深圳市出现的"高级人才"申请保障房全覆没的现象与之前的大学生优先申请保障房的政策想冲突,具体事件回顾: 2013年首批安居型商品房西乡安居家园、观澜茗语华苑申请合格终审名单已经出炉,然而,在此轮申请中,“高级人才”申请者全军覆没,没有一户入围终审名单。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中特别提到的“高级人才”全部出列?记者采访发现,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则时指出,在此轮安居房申请中“高级人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社保满3年;其次是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规定,必须为2010年5月14日后新引进的人才。而今年首轮保障房申请的截止时间为5月28日,要想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只有在2010年5月14日至31日之间入职,且是当月交了社保的“高级人才”,才可能符合条件。有申请人指出,完全符合政策的人少之又少。 数据: 保障房申请“高级人才”全军覆没 在西乡安居家园、观澜茗语华苑安居型商品房申购家庭中,高级人才及以上家庭共131户入围,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或配偶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领军人才家庭共计7户。另外124户因各种原因而未能通过**终审核,高级人才全军覆没。 记者注意到,在未通过审核的124户家庭中,其中有79户家庭未按规定交纳诚信保证金;38户提交了正高或副高职称证明但不属于《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新引进高级人才的家庭,未能列为本次三房队列的选房家庭;7户家庭未提交正高或副高职称证明,已取消其认购资格。 市住建局在给媒体的通报中指出: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规定,此轮安居房申请中“高级人才”是指“新引进的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条件的人员,且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记者查阅《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了解到,定义“新引进”的高级人才有个时间点,指的是2010年5月14日之后来深圳工作的高级人才。 申请者: 早期来的“高级人才”为何不行? 昨日,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申请人李先生向本报记者打来投诉电话。据这位李先生透露,自己就是初定入围的131户家庭之一,然而被剔除出了**终合格名单。 出于不解,李先生打了市售房中心咨询电话,客服人员的答复是:按市里文件,2010年5月14日之后来深圳工作的高级人才可以申请安居型商品房,之前来的高级人才不行。 “2010年5月14日之后来深圳的高级人才才可以按‘高级人才’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早期来深圳的高级人才不行。大家看看这是什么政策,早期来的高级人才为深圳的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反而不行,近三年来的才可以。”在本地新闻网,也有人在网上吐槽。 “初榜有人才131户,终榜只留7户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全部失踪。为什么没有一个人符合条件呢?因为要求2010年5月14日之后开始在深圳交社保,且在申请日之前要满3年,目前满足这样条件的人在地球上找不到。”在本地新闻网上,还有网友愤怒地吐槽。 住建局: 两个制度的衔接出现问题 昨日,针对“高级人才”在此批安居型商品房申请中的政策制定问题,记者走访了深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表示目前这批申请者的身份认定确实是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的,“高级人才”是指2010年5月14日后新引进的人才。昨晚10时许,深圳市住建局有关部门再次向本报记者打来电话,给出回复,表示《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制定在前,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设置在后,而后者为2012年12月1日施行。目前主要是这两个制度的衔接出现问题,前者对新引进的人才给出的时间点是2010年5月14日实施,而后者则明文规定要求安居房高级人才申请者必须社保满3年。该局正在就《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南京高级人才购房有什么条件
133****7659 | 2022-03-02 15:38:47-
156****9359 南京人才购房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南京人才购房A—E类人才分类一览),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注意:2020年5月1日起,在这三类企业就业的本科及以上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就可享受相应待遇。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2022-03-02 15: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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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购房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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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房购买申请条件,共有八类人才可参与人才房购买。(一)在南京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在南京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三)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四)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五)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六)在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七)在南京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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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优惠多,但要仔细了解政策细节,避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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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房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南京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在南京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三)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四)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五)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六)在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七)在南京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南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