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划2017年买房的人提几点建议:1、中国房地产暂时还不会崩盘;2、调控一定会出现效果;3、土地市场还会火爆一段时间。在回答该不该买房之前,我们来看一下中国房地产这些年的发展趋势:中国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总体来说遵循着先升后降的规律,但升降比例差距很大,基本是“前进五步,后退一步”。房价先上涨五成,有关部门于是出台限购政策,受其影响再回落一成。每次价格回落基本都是由于政策性限购的原因。近十年房市走势,基本符合此规律。2006到2007年,全国房价大涨,在2007年9月,楼市房贷新政出台,直接造成2008年房价的小幅下跌。到2009年,楼市复苏,该年10月,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的规定出台,房价应声回落。第二年春节后,市场又逐渐恢复,房价再次飙升。到2011年,“新国八条”公布,二套房贷**比例提至60%,贷款利率提至基准利率的1.1倍,房价再次短期内小幅回落,但没过多久马上故态复萌,开始继续上涨。2013年,楼市新政再次出台,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由交易总额的1%调整为按差额20%征收。此举又暂时阻止了房价上涨势头,价格增幅回落。2015年,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发文:全国二套房**降至四成,个人出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免征的购买年限由5年回调至2年。政策松绑之下,房价涨幅又开始回升。基本来说,房价一直以来都是接受宏观调控的,而调控政策从来都只能短期奏效,暂时控制房价涨幅,却没能长期起到作用。所以,暴涨一段时间后,调控出台,房价马上增幅减缓甚至回落,但紧接着,随着政策的调整,房价又会上涨。十年以来,我们的房价遵循着“暴涨——调控——回落——松绑——再暴涨”的规律。但总体而言,始终是在快速上涨的。房价在成交量下调两三个月后,一般会有明显的松动,会有再次大幅上涨的可能性。虽然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叫得响的声音,是想买房置业的一部分百姓,整天在高喊房价太高,以至让媒体也跟着“发喊”,从而影响到了政府,所以政府就出来进行行政干预。但是,另一个群体也是不容忽视的,尽管声音叫得不响亮,但所起的作用却不小,这个群体就是已经买了房的有房一族。除土地价格暴涨外,房地产的其他方面的成本也在不断上升,钢材、水泥等建材价格的上涨,成了房价上涨的一个隐形幕后推手,成本增加,房屋售价无疑是会跟着增加的,并且房价的增加比成本增加的系数高很多。大家只看到房价在飞涨,实际上地价比房价涨得更快,有报道说,十年前买下的地,至今未开发,光地价就翻了几百倍,比做开发还赚钱,又省事。地价是一年比一年高,象孙悟空翻筋斗似的。而地价占了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一小半,地价上涨,房价肯定上涨。受几千年来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国人总认为“有房才有家”,没有房就形同漂泊,像无根浮萍。这一思想根深蒂固,一直在影响、左右着国人。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国人在成年后,都为房而奋斗,所以产生了大批的房奴。房子已不再仅仅是居住的,同时更是一种理想的投资产品。在银行利息式微、股市风险较大、黄金行情不稳等因素催动下,房子成了百姓为保值增值的投资产品。君不见中国的城市扩容简直就是加速度前进,今天的一个城市,几年前的城区范围还很小,三五年后,城区范围就成倍数扩大。拿广州来说,几年前城区范围只有一千多平方公里,今天已经扩大到3800多平方公里,城市的快速扩张,必然导致大拆大建,扩张后,需要大量的居住、工作人口相匹配。有人说,“楼市的利好政策恰恰是楼市即将崩盘的“回光返照”,如果市场不需要救,那出台政策做什么?”,也有专家预测,楼市渐渐衰退,房企多谋转型,这一信息足以证明楼市的前景。然而,市场规律告诉我们,商品的成本决定其价格,进来地皇频出,土地价格只增不减,专家称,这便是房价坚挺的证据。通过以上的分析,想必大家已经知道该不该买房了。然而对于购房者来说,何时买房,何时投资,还需多多观察和咨询,然后做出明智的决定。"
全部4个回答 >窦店附近小产权多少钱?70年房产权到期后会怎样?
131****1465 | 2019-11-25 06:31:24-
147****5745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6日讯2016年楼市的火爆推动多地房价上涨,涨幅**大的城市房价上涨超过一半。中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曾经被认为能立竿见影降低房价的“利器”房产税再次进入视野。
房产税到底要不要出台,至今还没有定论,实际上,自从2010年以来,房产税一直是业内外热议的焦点。曾有观点认为,房产税确实能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也有观点认为房产税的具体细节不明确,也未经实践检验,对房价影响有限。两位业界专家就房地产税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樊纲:如果征3%-4%的房产税 你看起不起作用?
“只有百分之零点几的房产税当然不管用,如果像美国一样到了3%-4%的房产税肯定能起作用,” 中国央行货币政策委员、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近日对于“房产税没用”的说法进行了反驳,他认为这违反了经济学的基本常识。
采访中,他拿新加坡房价举例:**近新加坡搞房产税和交易税,新加坡城市中心的房价已经跌了40%。但是这一点我们也迟迟做不了,迄今为止没有列入国务院的议程。
樊纲认为,中国土地国有、利益牵扯都不是房产税实施的阻碍。“20年过渡期,从新房子开始征起,老房子卖了才征,你看能不能实行得了?实行房产税的问题不要跟反腐挂钩,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价格肯定是管用的,价格不管用往往是没到足够高。中国的炒房团跑到美国,说美国次贷危机房子便宜,转了一圈**后一问每年还得交4%的税,结果全都不买了。” 樊纲乐观表示,“虽然还有一些因素和理由,但是我觉得都有办法可以克服。”
贾康:房地产税必须和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投融资制度一起综合考虑
在房产税征收对房价的影响上,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任院长、首席经济学家贾康则没有樊纲般乐观,他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不能说房地产税这一因素决定了房价。
贾康表示,如果说房产税跟房价没有关联,这个观点不成立,税负在住房的保有环节从无变有,会影响、引导方方面面有关主体的经济行为及选择,进而影响房价。
贾康指出,房地产税必须和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投融资制度一起综合考虑。
贾康强调,在中国,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要考虑以免税条款对应住房基本保障、设计扣除“第一单位”的具体标准,具体而言是按人均面积扣,还是按套数扣,是有争议的。
“社科院曾经提出方案,设计为人均40平米,但也有不同意见,立法中大家需寻求**大公约数。有人会认为应60平米,有人会认为应该从第一套房扣除,但也有人说扣除第一套房会催生离婚潮,后来就有建议说干脆以单亲家庭第一套房、双亲家庭前两套房扣除,从第三套房开始征,这样谁都躲不开。”樊纲认为这也不失为一个在“攻坚克难”中先建框架、起步时相对宽松平稳的合理选择,**容易为中国社会所接受。
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区别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
房地产税已包括房产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两年国家正式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言论中,都是使用“房地产税”这个概念。“房产税”似乎已退居二线。
财政部多次表态会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这基本上是将会发生的事。据中国经济网了解,房地产税已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从小组起草开始,中间还要经过多轮意见征询,草案通过后还要征求公众意见,立法过程相当严谨,今年底出台只是乐观估计。
房产税立法的三个关键环节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无论从完善税制的角度,还是促进房产价格稳定的角度,开征房产税都是大势所趋,但从中国的客观现实来讲,开征房地产税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面临许多问题。
首先是征收范围。在重庆的房产税方案中,**大的问题在于高档房的界定,而上海的方案只针对新增房地产,这就意味着存量不咎,以往拥有数套房产的人将成为**大的受益者。而对新购房人而言,加重了负担,会造成社会不公。
其次是**关键的税率如何确定。假设房产税率很低,房地产价格上涨率高于该比率,则该税率对抑制房地产投机并无实质意义,房价还会继续上涨。如果税率过高,可能会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而中国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房地产业的发展。
三是房产价值评估问题。房产价值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个案性,和区位、房型、小区环境、周边环境、物业等等因素有关,如何动态地评估房屋价值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如果仔细评估,面对数以万计的不同房屋,准确机制将会耗费极高的社会成本。反过来说,如果只是大体分区确立房产基础价格,容易因为不公平而招致反对。另外,当房价评估不合理时,还要建立起相应的申诉程序。
房产税应该有合理的用途
结合国内外现状,即便是只对特大城市、大城市征收房产税,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人均面积作为征税的衡量标准。按人均居住面积为标准,超过了平均居住面积,就得缴纳房地产税。人均房屋使用面积越大,税率越高,可实行累进税率制度。另外,要规定相应的减免制度。
第二,房地产税应该有合理的用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应该用于当地教育条件的改善、社区设施的改进或道路、桥梁的改造等等。这样有利于房地产税的征收,防止逃避税收的现象,同时,也能通过税收来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涨。
第三,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子,明显具有投机性色彩,可以提高房地产税的税率,有效避免房产投机。
第四,将该税种划归为地方税种。一方面比较符合历史习惯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可以激发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进行房价控制,有利于房价的稳定。
第五,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建设。防止具有多套房屋者将房地产税通过房租转嫁给租房者。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长期以来,中国房地产的税收大部分集中于开发和交易环节,保有环节的税收较少,这是推动中国房价高涨的主要因素。因此,在保有环节上开征房产税,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房价这只“猛虎”控制在“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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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7:02:01 -
141****1877 北京的购房者群体,正在被重新解构和定义。 按照北京市住建委的说法,北京正在形成新的“保基本、分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供应体系。 这一体系将主要分为三层:对低收入群体,通过租赁型、小户型、低租金,满足市民基本住房需求,应保尽保。对于中间层群体,通过产权型、中户型、适当售价,满足市民自住型住房需求,做足做实。对于高收入群体,通过产权或租赁型、市场价格,满足市民不同层次住房需求,加强调控。 在新的住房制度安排下,中低收入者继续由政府提供租赁房、公租房,或者提供市场租房补贴,解决其基本住房问题。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中间层”的住房困难群体,这个“中间层”涵盖可以比较广泛,就北京来看,应该是涵盖所有无房家庭,当然也包括非户籍的“新北京人”,这是体现大保障、大支持的理念,充分体现首都的厚德包容精神。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可以将这三个层次称之为“保障层”、“中间层”和“高收入层”。梳理过去的政策可以明显地发现,共有产权住房所涵盖的支持群体,已经发生了变化。 2014年,共有产权性质住房第一次出现在中央层面文件时,面对的主要群体是住房困难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显然, 彼时共有产权房的主要涵盖群体还是现在的“保障层”。 而到了2017年,住建部在下发共有产权房住房试点意见时,供应对象中并未提及收入问题,只提到了住房困难群体,这被认为是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住房形势发生变化的结果。 而从此次相关方面的表述来看,显然,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共有产权房所支持的群体,已经从中低收入的“保障层”,转移成为了“中间层”。 过去,“中间层”这一购房群体的住房保障主力是自住房。与限制了流通范围的共有产权房不同,此类住房具有完全产权和流通属性,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 而根据自住房的政策,可以购买自住房家庭包括: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需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保或个税,可购买一套住房。 但这一模式被逐渐诟病,自住房与周边二手房的巨大价差,让每一次自住房申购都成为抢房盛宴,申购房源比动辄破百,百户人家争抢一套自住房常见报端。 按照北京市住建委此次总结,自住房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供应对象过于宽泛,有限的资源没有优先满足无房家庭;二是分配规定实行全市大摇号,不利于职住平衡,不利于解决大城市病;三是定价机制需要调整;四是自住房规划设计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五是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仍显不足;六是房屋分配和售后管理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可以看到,共有产权房的政策设计,对以上问题有相当的针对性。 一方面,将申请家庭的范围缩小为,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试图解决“供应对象过于宽泛”的问题。 另一方面,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这个条件在实际落实中逐渐演变为在工作和户籍两大硬性指标)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试图解决“不利于职住平衡”的问题。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共有产权房还是遇冷,在采访过程中,21世纪经济报道观察到两个问题。 其中的一个问题在于,当以户籍和工作(社保)为锚点,对共有产权房购房资格做出区分时,职住平衡如何动态实现? 有购房者在采访中对21世纪经济报道提出疑问,“谁能保证我会一辈子生活在一套房子的通勤范围内呢”,这一问题显然需要项目在设计、选址时就充分考虑,当下一些共有产权住房位置过于偏远,显然是难以满足这一条件的。 另外,由于有的中心城区不具备提供共有产权房的条件,这些区域的居民在别区的项目统筹中被安排在了位置相对偏远的地区,也是某些项目出现高弃房率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些居民而言,职住平衡如何实现? 而更大的一个问题在于,由于对购房资格的收紧,对于有一套房的改善性需求家庭,事实上已经被排除在了受到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的“中间层”购房群体以外,但从购买能力来看,他们并不具备“高收入层”购买商品房的能力,新的“夹心层”正在形成。 必须承认,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购房者的改善性需求是客观存在的。2017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32.56平方米,对于普遍在90平米以下的共有产权房业主来说,一旦有了二胎等情况,家庭人员扩充到4人或者以上时,更大住房的改善需求出现是理所应当。 实际上,在存量房交易为主的北京,链家数据显示,2017年,北京购房者中,二次置业者的比例达到67%。 对于这些购房者言,由于他们的收入水平实际上并不足以支持其轻松购买普通商品房,而在“限贷”政策下,二套房**比例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其卖掉首套房凑**的行为,并不是所谓的“投资需求”,应当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共有产权房现有的模式应该改变,但是否存在一些技术性的手段,可以分辨出投资需求和普通改善需求,从政策上,避免出现新的夹心层呢?
2019-11-25 07:01:55 -
132****4980 "
地产中国合肥讯:合肥市房产局消息,该局的行政职权目录已公布,房产部门拥有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二手房买卖等在内74项行政处罚权。未经验收的房屋,开发企业如果交付使用,将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房产中介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将面临万元罚款的处罚。
房产中介:强制交易罚款万元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否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违法出租房屋罚款五千元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为公民个人的,处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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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7: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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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日报第一时间拿到了文件内容,趁热先给小伙伴逐条解读解读——“共有产权住房”跟谁共有?顾名思义,这种“共有产权住房”其实就是买房人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升级、规范,不论从建设品质、管理水平、供应规模上均会进一步提高。这些房子与自住房类似,都是冲着“刚需”去的。如果你手上钱不够买普通商品房,又不想住公租房,那么这种共有产权房恰恰适合你,解决你的住房困难。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大限度支持夹心层首次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政府和老百姓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共有产权住房价格如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以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哪些人能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要点一:名下无房特别强调的是,“名下无房”的定义有点广,实现从严限购条件: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有住房转出记录的等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也就是此前卖过住宅的人是万万不能申购了的。另外,申请家庭有违建未拆除的不能申购;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也不能申购。申购要点二:职住平衡还有就是“职住平衡”,申购自住房的人都明白这四个字的意义。共有产权住房也会做到精准分配: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这和目前的自住房“职住平衡”基本一致,概括一下就是:所在区优先,当然也会照顾“新北京人”。共有产权住房能卖吗?回到房屋性质上,房子产权是共有的,所以出租出售都不是个人说了算。在“卖”的问题上,有5年的大限: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满五年,购房人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在“租”的问题上,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所得租金收入按照购房人与代持机构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共有产权住房上,会有“代持机构”。购买5年后想要转让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这样也就能有利于实现共有产权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共有产权住房会不会很偏远?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共有产权住房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同时,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房屋方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市相关部门将严格按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自住房何去何从?已经卖出去的自住房会有什么变化吗?新老政策衔接方面,《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办法》执行。多提醒一句,共有产权住房上千万别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相关部门将从严查处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行为,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要把共有产权住房的意义引到房地产调控上。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本市正在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推出,通过合理定价,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将对本市房价平稳运行起到有效推动作用。“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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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一般都是集体经济集资建房,自住可以,如果想像商品房一样买卖是办理不了过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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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根据《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有些人悲观地认为,虽然土地产权归国家,房屋产权是个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而这也是人们会担心产权到期后的根源所在。不过,有业内分析,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二、国内续期先例已出 真相是……政府对于产权到期商住楼的处理也为住宅项目提供了借鉴。深圳的国际商业大厦就是国内个续约土地使用权的案例。该项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同一栋楼内,有20年、30年、40年、50年这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早的20年产权部分早已到期,为此,政府出台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按照该《规定》,国际商业大厦产权到期的房源,都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完成了续期,也令众多商住项目看到了续期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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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根据《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有些人悲观地认为,虽然土地产权归国家,房屋产权是个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而这也是人们会担心产权到期后的根源所在。不过,有业内分析,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二、国内续期先例已出 真相是……政府对于产权到期商住楼的处理也为住宅项目提供了借鉴。深圳的国际商业大厦就是国内个续约土地使用权的案例。该项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同一栋楼内,有20年、30年、40年、50年这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早的20年产权部分早已到期,为此,政府出台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按照该《规定》,国际商业大厦产权到期的房源,都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完成了续期,也令众多商住项目看到了续期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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