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要看是什么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全部3个回答 >农村集体土地**高能卖多少年?中海地产前两个月耗资260.63亿元拿地同比增138%
136****2605 | 2019-11-22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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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了房儿子不尽孝 老人后悔了公证赠与的过户房屋想收回 律师提示三种法定情形能“反悔”近年来,涉及房屋赠与、继承的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很多老年人由于种种原因,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子女或者孙子女,本指望借此让子女好好尽孝,却不料事与愿违。当亲属关系破裂时,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后悔当初赠房,怎么办?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这赠与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案情老人赠房图养老 儿子却不来探望为了缓解长孙小赵婚后的住房困难,赵老先生于三年前将一套较大面积住房赠给了小赵的父亲即自己的二儿子赵先生,后来又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如今,病痛缠身的老两口却眼睁睁地看着这儿孙远离了自己,再也不登门探望。老人的二儿子赵先生和李女士早年结婚前曾商定,因赵家子女多,住房紧张,而李女士的母亲需照料,所以赵先生婚后住进妻子家,与岳母共同生活。令赵老先生不满的是,亲家母去世后,虽然自己也年老体弱,病痛缠身,但二儿子仍不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李女士借口“上班太累”,多年不登公婆门。虽然二儿子和长孙小赵背着李女士来看望过老两口,但也只是精神慰问。二儿子多年来总借口自己收入少、要抚养孩子、需照顾岳母等理由,对老两口从未有过经济赡养,都是赵先生的兄妹以多种方式赡养父母。不过,在长孙小赵要结婚的消息传来后,赵老先生考虑赠房给二儿子,以解决小赵婚后的住房问题,并希望促使二儿媳李女士转变既往的冷漠态度,能来孝顺老两口。于是老人说服了其他儿女,将房子赠给了次子,并于前年底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其中写明:“受赠人应尽力赡养父母。如果没有很好地尽其赡养父母的义务,反以虐待或弃养父母,就失去了当初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换句话说,已经自行放弃了接受赠与的权利。”小赵婚后,其父赵先生夫妻住进受赠的相邻老两口的住房。赵老先生感到两人的冷漠态度终于有了好转,希望二人能照顾日益衰老、行动不便的老两口。可没多久儿子一家就又陆续搬走了,**后不再来看望他们了。两年前长孙小赵生下了一女。四世同堂,老两口非常高兴,希望抱抱重孙女。“可是二儿子总有借口,从承诺的重孙女一百天就抱来,拖到快两周岁也没抱来重孙女,儿子自己连一年一次的看望也免除了。”赵老先生感慨地表示,老两口已进入耄耋之年,因病做手术,又多次摔伤,已不便自行走路、做饭,需要专人照顾起居饮食,其他子女已尽力赡养,唯有二儿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和赠与合同义务,以冷暴力使老两口的身心受到伤害。无奈之下,老两口希望撤销赠与房产公证书,收回这套已过户到儿子名下的住房。但儿子坚决不同意。办理公证赠与又已过户的房子,究竟还能要得回来吗?赵老先生忧虑不已。释法不赡养不履约 三种法定情形可撤销赠与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说,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就应认定赠与房屋的行为依法成立。同时,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完成,想再要回房屋很难。不过,张律师认为,法律的本质就是确认事实,使其获得公平。所以,面对受赠获利后,却不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人,法律一定是有约束条款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项法定情形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要点是受赠人实施“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所不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至于赵老先生所述被儿子的冷暴力伤透了心,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第二种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当然,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并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赵先生对其父赵老先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赡养和精神慰藉。如果赵先生有赡养能力,却对老父亲不管不问,不理不睬,甚至实施“冷暴力”行为,那么就符合这一法定情形,赵老先生可以依法撤销赠与。第三种法定情形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 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果不依约履行其应尽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按照赵老先生和其二儿子签订的赠与协议,如果受赠人没有很好地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就已经自行放弃了接受赠与的权利。赵先生在赠与生效以及房产过户后,仍然对年迈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这不仅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也符合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自愿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撤销赠与的条件。也就是说,赵先生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义务,也违反了约定义务,赠与人赵老先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提示撤销赠与返还房屋难度大 老人处分房产须慎重张海霞律师认为,赠与的法定撤销要点在于:撤销赠与须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甚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都可以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所以,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赵老先生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并同时要求二儿子返还受赠的房屋。在此张律师也提醒大家,撤销已经公证的合同,返还已经更名过户的房屋,在实践中是难度很高的诉讼。所以,建议老人处分较大财产权益时,**好先与家人商量一下,并且尽量事先找专业律师咨询,评估一下处分行为即将发生法律后果的风险。另外,张海霞律师强调,法律可以帮助老年人争取到自己合法的利益,但并不能解决亲情关系,应当看清矛盾点,分析矛盾,疏解矛盾,从而化解矛盾,以便更好地维护亲情关系。而晚辈亲属对待长辈亲属,不仅要在经济上提供赡养,精神上更应该给予慰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就是俗话说的“常回家看看”。所以,现在“常回家看看”已经成为了法定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定义务,那么因为身份关系引起的各种权利都可能发生改变。(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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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20:5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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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格力地产发布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暨完成股票过户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145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9月3日过户至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过户价格为4.16元/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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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20:53:39 -
157****9490 房子过户和更名,**大的不同就是,过户需要交税,更名不需要交税,也是一个法律界定的交易范畴,过户是属于交易范畴,更名是一个内部交易的范畴,这就有区别了,为什么呢? 更名的房子,一定是内部交易,一般什么样的房子可以更名呢? 一定是内部的情况,才叫做更名,或者没有进入官方系统之前,也叫做更名,例如,和开发商购买了一个房子,交了定金或者**,还没有正式签订购房合同,这时候就可以更名,但是要征得开发商的同意,一般的开发商也是明码标价,这个就属于内部的交易,叫做更名! 还有一种房产,就是公产房,或者国企的公产房,国企有专门的房产部门,为职工服务的,这类房子属于廉租房,类似每月缴纳几十块钱,几百块钱的房租,是个绿本本,标注某某某房产处,这类房子也是可以更名的,就是内部交易,只限制在内部交易中,职工的交易,也可以更名! 貌似农村的宅基地,也叫做更名,也不收税,因为土地都是集体的,不做交易; 这样一说,小产权房,也叫做更名,或者都不用更名,直接就是一纸合同,想要更名就是去开发商那里办理一个原始合同的改签,就可以了,也就这么简单,对不对? 更名的**大特点,就是不交税,只是过一下手续,更改一下权属,就可以完成的交易,叫更名! 能更名的房子,一般都不具备金融,户籍,有关房子的一切其他的权益,一律不存在! 交易那就是走正常的手续,房子就是一个户口一样的存在,具备法律效力,另外的就是经过交易的房子,具备更多的功能,学区,户口,金融功能等等,还要根据法律法规缴纳税费,是政府承认的大红本,边际能力比较大,一般的人买卖房子,承认交易的更多一些,至少安心放心!
2019-11-22 20: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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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家住东风新村的王女士与爱人因感情不合离婚。婚后二人共同买了一套75平的房子。经二人协商,房子归王女士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王女士咨询小编,房屋应如何过户?过户时需要缴纳哪些费用?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房产过户都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办理,以及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一、房产过户所需材料 1、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 2、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房产登记申请书。 二、房产过户的手续 准备好了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之后就要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了。 1、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2、到地税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3、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登记费; 4、取证。 三、房屋过户所需费用 1、费类: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及工本费。 2、税类:契税和印花税。 在离婚房产过户税费用的问题上,大部分离婚夫妻关注的还是离婚房产过户是否会免收契税。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房产过户是否收取契税分情况处理: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只征收双方各万分之五印花税。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及印花税。但离婚析产这类业务不征税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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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房产中介公司过户专员,42岁的王海明伙同某税务所工作人员,帮助多名房屋中介偷逃税款,并收取这些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190余万元。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一中院获悉,王海明犯受贿罪,获刑6年,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人王海明的犯罪事实主要发生在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之间,集中在位于海淀区学院路、知春路等地的15套房屋的交易过程。据王海明的供述,她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司办理二手房缴税过户。王海明说,她在2011年认识了税务所的工作人员杨某、刘某,协税员李某(三人另案处理),“我们公司的中介人员知道我和税务所的人员认识,就找我帮忙为购房人逃税。”据悉,杨某、刘某所在岗位的职责是复核相关纳税资料并出具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李某所在岗位的职责是受理、复核、查询房产交易纳税人申报资料。 王海明说,自己办理的主要是不满五年且唯一的房屋。这些房屋需要缴纳个税和营业税,但把房产证复印件的登记日期伪造为满五年就可以免缴个税和营业税。“大部分房产证复印件是我修改的,其余的复印件是中介人员修改的。”于是,王海明伙同上述税务所工作人员,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方式,不缴、少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收取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90余万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王海明供述,她会根据具体情况向中介人员要应缴税款35%至45%的好处费,然后给予李某等人应缴税款30%至40%的好处费。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明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海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海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海明以自己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市高院,市高院认为王海明不是在明知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主动到案,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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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一直是建筑的基本。 今年12月份,重庆主城区拟推出40宗地,总体量超568万方,所推地块初始出让总金额超317亿元。截至12月20日,短短20天,主城区共出让了12宗土地,土地出让金超100亿,该金额占前11月主城卖地总金额的四分之一。 临近年末,重庆主城区大面积推地,该举动引发了各方猜想:是重庆土地市场年末放大招庆元旦,还是开发商要进行年终“收割”?为此,乐居采访了锐理重庆公司总经理陈冬旭。他从往年年末推地数量,市场现状等方面分析了12月份主城土地市场现状。 12月份推地多? “保持供需平衡是市场主导” 今年12月,对于重庆土地市场而言,又是一个“收割月”。从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官网所得信息,整个12月,重庆主城区将推出40宗各类商住用地,截至12月22日,主城区已推出12宗商住用地,到本月月底,还将有28宗各类商住用地将推出。对于如此高的推地量,难道重庆土地市场是早就预谋在年底放大招? 陈冬旭对此有不同的见解。 “近几年,每年的12月份,重庆主城区都会加大推地量,这几乎是一个惯例。而今年12月份的推地量较往年要多,这其实是一个平衡供需关系的行为。” 从数据上来看,今年12月份推地量较其他月份多,仅一个月推地40宗的数量,引人侧目。但纵观全年的推地数量可知,今年推地的总量与往年相比,并未增加,且还呈现了小幅下降的现象。 陈冬旭分析道,2016年前11个月,主城总推地量较少,到了年末大量推地,是为了保持每年推地总量的平衡,也是保证重庆房地产市场的一个供需平衡。并且从市场来看,从今年8、9月份开始,楼市市场迎来了较好的一波行情,这直接导致了开发商去库存速度加快,后续房源储量不足,因此,拿地,成为了众多开发商年末工作的重中之重。 地价涨了涨房价? “各区楼市不能一刀切” 12月份,主城区将推出共计40宗地,所推地块主要集中在北区、南区等地。细看各宗地块的初始出让价可知,北区的初始出让楼面价偏高于南区,但总体而言,各个区域的地价均有所上涨,难道房价的上涨促使了地价的上行? “各个区域都有其各自的区域特性,它们打造的产品以及区域定位,导致它们地价高低有别。土地的价格,其实从侧面反应了这个区域的投资价值和成熟度。”陈冬旭继续解释说,“拿南区的茶园片区而言,在**开始,它在很多人心目中都是‘偏远地区’的代名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路的修建、轨道的通车、商业的发展、以及外来人口的进入,使这个区域逐步成熟了起来,因此它的区域价值也开始逐渐显现。” 而谈及现在炙手可热的北区,陈冬旭认为,由于重庆一路向北发展的政策导向,以及不断完善的配套,让北区的土地“火”了起来;再加上自贸区的成立,更是让北区炙手可热,而**近推出的地块,本身“硬件”很好,使之成为了各大开发商争夺的“香饽饽”。 今年6月份,北区礼嘉出让了两宗居住用地,金科以7618元/㎡的楼面单价拿下其中一宗,龙湖以5143元/㎡的楼面单价拿下另一宗,突破“5”字头的楼面单价,让人们惊叹地价高涨的同时,更是表现出了对这块区域的期待。 (来源:新浪乐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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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是近段时间行业热议的高频词。日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顾名思义,共有产权住房就是买房人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有业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所以,刚需房受到的冲击或许会比较明显。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实际上,共有产权房并不是新名词。早在2007年,江苏淮安首次试点共有产权住房,2010年上海推出共有产权保障房试点,实行住房和经济“双困”标准。2014年,住建部等六部委将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作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2016年上海推出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全国房地产商会联盟主席顾云昌表示,实际上共有产权房是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升,是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属于保障性住房的范畴。“相比传统的保障房开发,共有产权房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居理新房数据研究院主任阳洋告诉《每日经济新闻》,首先,政府的出资显性化,严格限制了“投机”性需求,同时也淡化了保障性住房开支,有助于改善地方政府的现金流量,让地方资金转起来;另外,本质是为有合理购房需求的居民提供购房杠杆,提供了一种事实上的住房资金支持。阳洋补充道,从当前形势看,北京推广共有产权房是极为适合的。在北京当前的住房保障制度之下,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一般可以交由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解决,高收入居民能够负担商品房房价,然而还有部分居民既无法负担商品房,又无资格申请公租房。一线城市居民中,这种“中间层”恰恰是规模**为庞大的群体;这些居民不仅需要居住权,也需要置业权,因此一线城市在近期是极有可能相继推出共有产权政策。关于共有产权房的定价问题,中信证券研究指出,共有产权住房当前还存在试点城市偏少,覆盖人群过窄的问题,未来共有产权房完全有可能更加贴近“中间层”居民的需要。同时,如果把定价权完全给政府,则可能会产生制度运行效率不够,但把定价权完全给开发企业,就会形成定价合理性问题和共有产权房源选择问题。刚需型商品房或受冲击链家研究院院长杨现领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目前北京的主要政策性住房为经济适用房(66.2万套存量),两限房(12.9万套存量)、自住型商品房(10万套存量)。2017~2021年预计供应25万套自住型商品房,这些都将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的办法执行,到2021年预计北京全部存量为900万套,共有产权住房占比2.8%。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自住房供应以来 ,北京合计出让了80宗(含)或者全为自住房的住宅土地,合计供应了自住房面积达到了703万平方米,大约能够建成8万套价格明显低于北京商品房住宅价格的带保障属性的自住房。对于共有产权房带来的影响,房企也有不同的看法。远洋集团董事局主席、总裁李明表示,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刚性住房需求的难题,产权从设计时就是清晰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样,抓住了产权清晰这一根本,便于未来长效机制的对接。雅居乐集团北京区域营销总监何斌则表示,共有产权房的概念需要很多后续的政策支持才能有意义,比如不动产登记手续,周边教育资源的分配政策等。那么,共有产权房是否会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刚需型商品房价格下降、高端商品房价格上涨的两极分化现象?何斌告诉《每日经济新闻》,目前并不能作出这样的判断,短期内共有产权房对购房者决策影响不大,因为有资格、买得起的人依然会考虑私有房产,共有产权房针对的是没有资格和买不起的一部分人群,但是如果后期支持政策落地,可能会有一部分刚需被引导进入共有市场。保利投顾研究院表示,共有产权覆盖人群本身购买力更趋近于二手房市场,假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能有效落地,将消化了大量的购房需求,预计其分流存量房市场购买力作用更大,而新建商品房市场将目标人群转向改善人群的高端化趋势将加大。何斌进一步表示,整体看来,共有产权房相关办法只是楼市整体调控的一个环节而已,但是综合起来看影响深远,所以近期企业都在从战略上进行调整,试图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转型成为城市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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