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到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查询,已经开始征收的,可以向土地征收拆迁办查询。确定拆迁范围的条件有: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基础设施需要、公共事业、安居工程、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等,在涉及到需要建设上述相关工程时,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相关情况进行拆迁处理。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全部3个回答 >如何看拆迁?怎么查房屋是不是会拆迁啊?
148****6767 | 2019-11-21 11:32:30-
154****0546 是否会拆迁以及会何时拆迁请查询拆迁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019-11-21 11:33:12 -
156****9833 国土房管局作为拆迁主管机关,拆迁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批及行政裁决工作
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到区国土房管局办理建设项目暂停公示,建设单位在取得该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
可以到所在地国土房管局查询是否办理了暂停公示及<房屋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清楚地知道了! 2019-11-21 11:33:08 -
157****7633 1.您当地的政府官网告知
2.您所在地区人员**密集的场所贴出告知书
3.拆迁区域贴出告知书 2019-11-21 11:33:04 -
144****2624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拆迁的赔偿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这是法定程序。如果没有公布就构成违法。你还可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对申请而不作为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19-11-21 11: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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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309 规划是规划,拆迁是拆迁,规划也有调整,拆迁没有准时间。规划的范围内,得有开发商去买,开发商要算自已的账,不挣钱是没人买地的。 2019-11-21 11: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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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实卖方的身份。如果是个人,看他的身份证;如果是单位,到工商局看它的档案资料;如果卖方有代理人,看他有没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到房管局查验卖方的房产证。看该房屋是否有房屋共有权人,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如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否经过卖方配偶的书面同意;如果房屋已出租,则须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则须卖房人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出售的书面文件。 3、如通过房屋中介购房,购房者要选择正规的、有一定信誉度的中介机构,必要时可查阅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两证”,一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中介代理资质证书。 4、仔细核对卖方身份证或工商档案中的名称与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一致,原则上是一个字也不能错。 5、如购买公房,须了解所购公房是成本价还是标准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在出让时须按成本价补足费用。由于公房原单位对公房一般都保留优先购买权,因此,应要求卖房人提供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另外,军队、医院、**的公房,由于其特殊性,在没有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出售。 6、如果所购房屋是已购公房或经济适用房,还须卖房人提供政府部门对其上市交易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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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会拆迁以及会何时拆迁请查询拆迁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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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管是不是拆迁安置房,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的房子质量普遍不好,总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反而有些村子给村民的安置房质量还能好些,剩余的卖给外地人的质量就不怎么样了,当然有些村子情况正好相反,这取决于村支书的权势和村民的关系。只要是两证齐全,证明前期土地性质变更等手续已经合法,盖好的房子的土地性质已经变成国有建设用地了,这和城市里的房子在法律上没有区别了,在证上看不出来,你只能通过附近的人问一下,这个情况应该不难打听出来,这也得看是哪里的拆迁安置房,如果说是大城市或发达城市的城中村,质量应该不能太离谱,但是那些小县城周边可就不好说了,这个事关键是得找熟人问,比如我们村盖得楼,村民整天在旁边看着,哪栋怎么样,建设单位是谁,村民自己心里清楚。拆迁安置房有的卖的比较便宜,有得必有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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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会拆迁以及会何时拆迁请查询拆迁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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