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贷款的房产,离婚时应该按**款和已还贷款部分平均分割。。。因为胡婚内的**款和还银行的贷款,都 是属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就按**和已还贷款的总和平均分割。余下的未还的贷款,就是房产归属方,自已一人还贷了,房产也是一人的了。
全部4个回答 >离婚房产分割如何贷款?有贷款的房产,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144****0777 | 2019-11-19 16:15:38-
144****2784 1、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这种情况下,房产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 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
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2019-11-19 16:16:08 -
133****7076 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于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
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2019-11-19 16:16:03 -
157****1228 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如果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⑴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⑵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⑷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⑸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19-11-19 16: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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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叙述存在问题:男方在结婚证办理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了房屋**款,房产证在办理结婚证之后取得,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剩余购房款是通过向银行借贷先行给付,然后再分期分批向银行偿还。只有在全部偿还完银行贷款后,才能够拿到房产证。因此,“办理房贷手续是在领了结婚证后”是不可能的。还了一年房贷(是指婚后共同还贷,且贷款已经还完)后双方要离婚,那么该房产的权属应该是:男方持有婚前**及单独还贷部分的产权,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的是婚后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各持有一半。假如贷款尚未还清,则该房屋不便分割,由于共同还贷只有一年,其产权份额的比例可能很小,通常情况下会采用由男方继续使用,但需要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再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加我好友,推荐律师进行详细解答。北京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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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结婚证办理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了房屋**款,房产证在办理结婚证之后取得,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剩余购房款是通过向银行借贷先行给付,然后再分期分批向银行偿还。只有在全部偿还完银行贷款后,才能够拿到房产证。因此,“办理房贷手续是在领了结婚证后”是不可能的。还了一年房贷(是指婚后共同还贷,且贷款已经还完)后双方要离婚,那么该房产的权属应该是:男方持有婚前**及单独还贷部分的产权,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的是婚后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各持有一半。假如贷款尚未还清,则该房屋不便分割,由于共同还贷只有一年,其产权份额的比例可能很小,通常情况下会采用由男方继续使用,但需要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再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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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即登记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2、离婚协议上写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说明双方认可该房屋为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如果该协议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说明该协议已生效。女方要分割,有一定的难度。如未登记,女方则有权要求分割。3、婚前买的房屋,一般应为购买者所有,属婚前财产。在此,不明白为什么会登记双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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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1、依《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依《婚姻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3、依《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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