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1、地面上的如果是规划的时候本来就规划那块是做停车位,那种一般是开发商所有,具体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他产权的材料。2、另一种是本来是公共道路或者是配套设施,你们当时算公摊的时候已经算入公摊里的(这你就去看看哪些地方是算公摊的),这些是属于业主共有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部4个回答 >车位产权如何查询?如何知道小区地下停车位物权到底该归谁?
135****5157 | 2019-11-15 10:30:18-
141****0486 分两种情况:
1、地面上的如果是规划的时候本来就规划那块是做停车位,那种一般是开发商所有,具体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他产权的材料。
2、另一种是本来是公共道路或者是配套设施,你们当时算公摊的时候已经算入公摊里的(这你就去看看哪些地方是算公摊的),这些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19-11-15 10:31:19 -
151****2087 1、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
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
3、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
4、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这个,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 2019-11-15 10:31:15 -
153****3944 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
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
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019-11-15 10:31:04 -
151****8646 这个问题要根据你小区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从物权的角度来看,小区地上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但不属于具体某个业主个人。存在产权的主体的差别,所以也存在有产权而产生的利益归属。
二、从车位的使用成本来看,主要包括公用土地使用费、车位设置成本及维护管理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包含该项管理业务的除外)两部分,业主个人车位租用费用,也从这两个方面产生。
三、车位租金的归属。车位租金在扣除车位设置成本及维护管理费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可补充物业管理费的不足,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其用途。
四、停车费用应收多少。这个可以有业委会提出具体方案与物业公司协商,**后由业主大会审定实行。
五、在小区车位紧张和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a、定额收费,轮流租用的办法。b、限定**高价,竞拍的办法,高于**高限价后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则可采用抽签+排序的办法。c、定额先到先用,按日收费d、————其他各种创造性的合理的办法。六、一般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都有一个收费的指导性价格。总之只要有一定的收费和管理实施规则,这项费用是合法的。 2019-11-15 10: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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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部分人防工程改造的停车位,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在不违反人防规定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使用和管理,通常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业主使用,但租赁期限一般有限制,且不能进行出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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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年限不同:(1)使用权车位:通常50年,如果期满后,继续使用要重新购买。(2)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2、交易性质不同:(1)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2)产权车位:可以交易。3、权利不同:(1)使用权车位:指车位只有使用权,一旦期限到期,你要重新缴费,否则停止使用。(2)产权车位:指这个车位就是你的,拥有所有权。4、所属人不同:使用权车位:使用权车位仍然归属开发商。产权车位:产权车位属于开发商出售给购房者的,购房者有产权证明。5、缴费方式不同: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缴费。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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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年限不同:(1)使用权车位:通常50年,如果期满后,继续使用要重新购买。(2)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2、交易性质不同:(1)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2)产权车位:可以交易。3、权利不同:(1)使用权车位:指车位只有使用权,一旦期限到期,你要重新缴费,否则停止使用。(2)产权车位:指这个车位就是你的,拥有所有权。4、所属人不同:使用权车位:使用权车位仍然归属开发商。产权车位:产权车位属于开发商出售给购房者的,购房者有产权证明。5、缴费方式不同: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缴费。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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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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