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虽未届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全部3个回答 >有哪些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终止?前期物业合同终止有哪几种情况?
142****5786 | 2019-11-15 06:52:36-
138****2010 前期物业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
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虽未届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019-11-15 06:53:03 -
134****4446 物业服务合同分两种,一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只要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所以要终止合同,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内容来进行实施。 2019-11-15 06:52:59 -
131****7546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
1.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 A.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B.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C.移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返还预收物业费请求权由业主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无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
②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11-15 0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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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虽未届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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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物业服务合同也不例外,一旦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啦。物业服务合同通常约定有服务期限,到了约定的服务期限,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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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内容:一、 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由于现在专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专提供某一项服务的物业公司,所以在服务合同里一定要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小区全部的 物业工作,还是只负责某一项服务内容。如果约定不明,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聘用了一家物业公司,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全部物 业内容。而该公司在接手以后,除了物业费是自己收取外,其余的物业服务内容全部以低价委托给其他没有业务的物业企业,来赚取其中的差价。而受委托的物业企 业以低价承接该业务后,由于成本的原因,只能是降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如果业主委员会在服务合同里没有约定详细的服务标准,也没有约定该物业公司不得将服 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的话,由于该物业公司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业主只能是白受损失。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是看中了某家物业公司的品牌和服 务质量,那就要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详细服务内容和具体的服务标准,并且约定该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避免业主 花高价买低质服务的情况。二、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拥有的权利外,其它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更具体地约定。例如,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后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补贴、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 司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尊重物业公司专业 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三、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 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并且尽可能地明确责任,例如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 业主委员会公开账目等。四、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不要约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规内容。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及时退出的情况,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处罚的内容,但是它弥补 不了给业主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一定要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违约金,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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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物业服务合同也不例外,一旦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啦。物业服务合同通常约定有服务期限,到了约定的服务期限,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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