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只能算是一种租赁行为。本质上讲是停车位的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销售使用权),**长得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后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你掏了这个车位的钱,还签了合同,物业还说你有无限期的使用权,但是,20年后,你所签的合同就没有法律效益了,不换物业还好,一旦物业更换了,你的车位就会陷入纠纷,到时候就算打官司也赢不了。如果是小区没产权的地下车位,产权属于人防办,物业先和人防办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租期**长是20年,签完合同后,再转卖给业主,说是卖的,其实没有过户手续,业主没有产权,更没有产权证,只有个发票,车位的流转就能靠发票的交换,再去物业登个记。如果20年期满后,物业可以重新续签租赁合同,这时候你的车位还是你的车位,没什么影响。如果期间发生了战争、地震之类的天灾人祸,人防办有权收回车位。如果期间物业换了,那么,你的车位很可能就有纠纷。如果业主和物业干起来了,主张车位是小区的公共资源,物业无权出售,那么就尴尬了。综合起来,个人建议,如果是新小区,租赁期还有18-20年,价格合理,可以考虑购买(虽然本质是租的,但是国情就这样,大家也都在租)如果是老小区,还有几年就到20年期限了, 那还是先等等吧。
全部5个回答 >产权车位多少年?购入地下停车位,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年?
145****8501 | 2019-10-30 06:50:45-
155****6187 如果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只能算是一种租赁行为。本质上讲是停车位的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销售使用权),**长得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后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你掏了这个车位的钱,还签了合同,物业还说你有无限期的使用权,但是,20年后,你所签的合同就没有法律效益了,不换物业还好,一旦物业更换了,你的车位就会陷入纠纷,到时候就算打官司也赢不了。
如果是小区没产权的地下车位,产权属于人防办,物业先和人防办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租期**长是20年,签完合同后,再转卖给业主,说是卖的,其实没有过户手续,业主没有产权,更没有产权证,只有个发票,车位的流转就能靠发票的交换,再去物业登个记。
如果20年期满后,物业可以重新续签租赁合同,这时候你的车位还是你的车位,没什么影响。
如果期间发生了战争、地震之类的天灾人祸,人防办有权收回车位。
如果期间物业换了,那么,你的车位很可能就有纠纷。
如果业主和物业干起来了,主张车位是小区的公共资源,物业无权出售,那么就尴尬了。
综合起来,个人建议,如果是新小区,租赁期还有18-20年,价格合理,可以考虑购买(虽然本质是租的,但是国情就这样,大家也都在租)
如果是老小区,还有几年就到20年期限了, 那还是先等等吧。 2019-10-30 06:51:12 -
134****0312 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就是一种租赁行为,车位如果和房屋一体卖业主,业主有房屋所有权,就同时拥有车位。如果是租用车位,租赁合同期限**长20年,超过的期限不受法律保护。
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 2019-10-30 06:51:06 -
154****6994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2019-10-30 06:51:02 -
143****6267 网布局全国,但缺乏当地人带看土地,因此总部实行地区承包制,现对潍坊平度地区各县市诚招代理人.土地经纪人。另正在招收客服,运营专员等财富热线【】
在买车日益频繁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日渐突出,某些社区更是围绕着车位的使用情况甚至权属问题而与物业产生了纠纷。那么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谁?产权年限是多少年?这7类车位产权归属问题要注意!
小区车位归谁所有?
小区内车位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小区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但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状态也分为两种:
一种是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的附属设施,如公用绿地、道路等;
另外一种是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的附属设施,但以定期收费为条件向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者该特定人的范围必须是业主。
小区内车位就属于后一种附属设施,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小区车位归属的问题上,主要有这两个问题:
一是对车位的客体认识。车位,尤其是地下车位究竟是什么物?是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下空间权的客体?
二是能否登记?如何登记?是单独所有权、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抑或是房屋的从物。
发生上述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影响了业主正常停放车辆的权利,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则在于确定地下停车库的产权归属,从而才能厘清各主体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小区里面的地下车位有没有产权?
1、从土地性质方面看。只要是车位独用的土地,就可以办理产权。独用的土地是商用性质与住宅性质都可以办理产权。但是公用的土地车位不能办理产权。
2、从交易性质来看。地下车位进行出售的时候,可以办理产权证。地下车位出租,并不做出售获利,不可以办理产权证。
产权年限是多少年?
车位办理产权虽然可以拥有产权证,但是没有土地证,怎么确定自己的车位产权年限。可以从买卖合同上获知,或是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的相关证件,看一看自己的车位使用的土地是什么性质。商用的土地产权年限是40年,住宅用的土地是70年,对号入座就可以。
小区里面的地下车位有没有产权?要看车位是出售还是出租,出售可以办理产权,出租不可以。车位的产权年限与车位使用的土地性质有关。
开发商出售小区车位合法吗?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房产公司向非业主出售车位,须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否则行为违法,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7类停车位产权归属大不同
1、敞开式地上车位
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土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入业主的购房面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获得,并拥有个人产权。
3、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但是,这种产权确立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不做说明,则自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供全体业主使用。只是,作为停车使用,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用,所获费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入小区维修基金。该部分费用不能私自用作他途,只能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2019-10-30 06:50:58 -
143****3497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依法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然资源部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jsqsc@mail.mnr.gov.cn;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8日
附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 以下简称地下车位)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
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二、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单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三、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
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遵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四、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单建地下车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办理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本意见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五、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六、对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七、登记机构已获取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八、本意见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本意见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继续有效。 2019-10-30 06: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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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就是一种租赁行为,车位如果和房屋一体卖业主,业主有房屋所有权,就同时拥有车位。如果是租用车位,租赁合同期限**长20年,超过的期限不受法律保护。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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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到70年不等。车位产权一般是40年--70年,使用年限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来决定。40年的是商业性质的,70年的是住宅性质的,至于20年的车位其实不是产权而是租赁年限最长是20年,因为20年之后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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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和商品房土地一样。你买的商品房多久,那地下车库就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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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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