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设立,同时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应在30日内向区、县小区办备案。因此,关键在于业委会设立程序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此才能判断合不合法。附: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的主要规定: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全部3个回答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合法吗?是否成立?
155****1844 | 2019-10-20 11:04:31-
157****4614 没有业主委员会可以组建嘛,只要有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去房管局备案),然后业主委员会就可以通过招标招聘方式更换物业公司。
以没有业主委员会作为理由拒交物业费是不合适的,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交物业费是应当应份的。事实上一个新小区开始由于业主是陆续入住的,都得先有一个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若确实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建议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招聘招标物业公司承担小区物业服务,但是目前的物业费还是交了好一些。 2019-10-20 11:05:43 -
144****4464 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的话,业主在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业主自制或者是通过招投标重新选定物业公司。 2019-10-20 11: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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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650 不能!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如果大多数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委会的可以不成立,而且也不是物业公司可以组织成立,成立业委会的主体还是业主.可以成立业委会后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收支明细 2019-10-20 11: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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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的话,业主在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业主自制或者是通过招投标重新选定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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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够保证小区的环境 卫生 安全 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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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物管企业将重点考虑如下几点:(一)更换程序的合法性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利益,负责监督检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非法人社团,是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关键。所以必须依法确立业主委员会合法的法律地位。另一个是有关更换事宜,要经小区产权人大会通过。在保证广大产权人、使用人支持的前提下召开产权人大会,形成决议,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动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取得协调相关方面及中正级三方的支持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包括发展商、业委会、原物管企业、新物管企业间的关系,使其尽可能得取得一致性意见,对于顺利更换,尤为重要。中正方的支持主要是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 物管顾问、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支持。 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取得指导、支持,不可忽视。(三)更换物管企业各方面工作的交接设计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应召开产权人大会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同时也应避免出现有关财务帐务修改和资金转移,使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受到损害。其次将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和安排报小区办,取得指导和支持。 原物管的撤出是非常困难的,如发生拒不交出物业的情况,需要请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交接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精心安排交接内容、日程、使工作条理化、清晰化、把有损于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机率降到**低。(四)交接内容交接中涉及的内容繁多:设计方案,配套设施,运行记录,外网联络,固定资产,管理费余额及管理基金等等。具体大块如下:(1)工程交接:由专业人员组成电气、暖通、土建等等,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接收工作内容中各条款逐项核对,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标准。(2)财务交接:在正式交接之前,双方做好充分的准备,业务对口交接。(3)文档交接:文档中重点文件为各项法律文本和承诺性文本,特别要作好签收归档工作。(4)其它交接:包括岗位交接,人事安排,劳动关系等等,做好确认签字工作。(五)防范风险,避免业主或使用人工作,生活受到影响。 更换物管企业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风险"有5种情况:(1)原物管企业拒不退出,导致新物管企业难以进入。(2)原物管企业提出高额外补偿。(3)交接不配合,导致物业管理工作无法延续。(4)因管理真空导致部分业主对更换持不同意见甚或引发对业主委员会的诘难。(5)引发法律讼诉。引发法律讼诉不是坏事,但在客观上给交接工作造成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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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骨干份子、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一定要有文字材料、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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