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房屋协议书 现座落于xx市xx区xx村x社xx号房屋,为一楼一底砖混结构住宅,共计xxx平方米。其所有权人为xxx。所有权人xxx膝下有五个子女:大女xxx、二儿子xxx、三女xxx、四女xxx、五女xx。二儿子、四女和五女分别成家迁出xx村x社。大女和三女成家落户组家于本社。父亲xxx、母亲xxx经同五个子女商议,同意将xx市xx区xx村x社xx号部分房屋分别赠送给:大女xxx和三女xxx所有。赠送协议如下: 一、面向该楼房(此房东侧、或西侧,表明方向更好),第二层左边三间房屋,计 平方米,赠送签字后,产权属大女xxx所有。 二、面向该楼房(同上),第二层右边三间房屋,计 平方米,赠送签字后,产权属三女xxx所有。 三、此协议生效后,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反悔,受赠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此房屋使用,租赁,买卖,赠与人应协助受赠人办理房屋相关手续。 此协议经家庭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 全体家庭成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200x年x月x日 按你自己的情况修改使用。
全部3个回答 >赠送面积协议怎么写?赠送面积不写到合同里,是否合理?
141****6393 | 2019-10-05 17: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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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534 答复:开发商同意赠送面积的目的很清楚,那就是吸引你购买房屋。之所以不同意将赠送写入合同,可能有以下两种原因:一是按照关于商品房买卖及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如果赠送给你,你对赠送部分的产权无法取得权属证明,可能会引起你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二是如果开发商将赠送部分归纳入了公摊面积,那么所有的公摊面积分摊人都对赠送具有使用权,开发商自然不会将赠送的意思写入合同。 2019-10-05 17:27:39 -
145****5962 “赠送面积”大多为商业噱头。可以计为“建筑面积”的房屋部分而不计入房屋总价的(前提是买卖双方是按单价乘以面积来计算总房价的话),才算是真赠送。若真是这么回事,当然应该就此约定详细描述,写入合同。
2019-10-05 17:27:35 -
156****9497 不管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买房都是一件需要谨慎对待的事情。在买房的过程中,**能保障购房者权益的一步大概就是签订购房合同了,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特别要小心谨慎。但通常对很多第一次买房的购房者来说,购房合同都是陌生的,那么签购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
01
约定交房条件
合同约定交房的条件,一定要明确约定,是经过哪些验收之后才收房,是单体验收、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还是消防验收等等。因为单体验收后,有可能小区还处于建设状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也要约定清楚。此外,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相关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如果开发商提供文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02
明确各项违约金
开发商和购房者会在合同中,对双方办证或者缴纳购房款等问题的期限进行约定,如果你发现双方违约后赔偿的金额是不对等的,那么合同签订时可以协商对等待遇。同时,购房者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中的各项违约金,究竟是百分之几、千分之几还是万分之几,这些都需要明确清楚。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双方进行协商。
此外,一般来说,购房合同中是有补充协议存在的,买卖双方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很多合同中没法明说的约定。有些开发商会在补充协议中玩文字游戏,因此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补充协议中的责任划分是否合理,不要让自己吃亏。
03
清晰赠送的约定
在合同签订时候,有时候开发商会答应给业主赠送部分面积或者储藏室、阁楼等,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的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后不了了之。另外,车库一定要看规划,而不是听开发商口头承诺,不一定能停进去车的就是车库,有时候可能会是储物室,关键是要看规划。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公摊面积,包括但不限于公摊面积的大小、位置、费用等。
04
避免使用模糊词语
有时候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会用模糊词语规避自身责任。这里**重要的是关于交房日期的描述,有的开发商会写“水电安装后”“小区验收合格后”这些不确定具体时间的形容词约定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精确到年月日。还有比如精装房会写采用“较好”“进口”的材料,这里购房者一定要让开发商精确写到用什么牌子什么型号,否则到验收房子的时候这些模糊的标准就说不清楚了。
2019-10-05 17:27:30 -
156****6438
前些年,一些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会使用“赠送面积”的营销手段,消费者怀着“不拿白不拿”的心理也乐于接受。然而,实际上商品房“赠送面积”这回事却没开发商宣传得那么美好。
案例回顾——
2015年12月,罗某和妻子到某售楼处看房,销售员带他们看了一套样板房。看房过程中,销售员着重强调了该户型房屋拥有赠送面积,赠送面积处贴有标识牌,罗某发现该赠送面积确实能带来极大的居住便利,和妻子商量之后购入了同户型的房屋。
去年12月,罗某去收房时发现当初约定的赠送面积并不存在,该位置收房时处于悬空状态。
罗某很是恼火,要求楼盘开发商A公司进行赔偿。但是A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面积、大小等均有明确约定,但没有提及关于赠送面积的相关约定与承诺,合同附件图纸也没有规划要赠送的面积,而且测绘的实际面积与约定的面积一致,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与约定面积相符的房屋。至于样板房中存在的赠送面积标识牌仅针对样板房,而不适用于其他商品房,罗某无权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双方意见争执不下,罗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那么罗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2019-10-05 17:27:24 -
142****2798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父母为了缓解子女的压力,在子女结婚之前就将房屋赠与给了子女,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一方面是为了尽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子女在未来能够更好的孝敬自己。然而,总是事与愿违,子女往往在得到房屋后,不对父母好好的履行赡养义务。那么,父母还有挽救的方法吗?当然有!
1
案例
为了缓解长孙小赵婚后的住房困难,赵老先生于三年前将一套较大面积住房赠给了小赵的父亲即自己的二儿子赵先生,后来又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如今,病痛缠身的老两口却眼睁睁地看着这儿孙远离了自己,再也不登门探望。
老人的二儿子赵先生和李女士早年结婚前曾商定,因赵家子女多,住房紧张,而李女士的母亲需照料,所以赵先生婚后住进妻子家,与岳母共同生活。令赵老先生不满的是,亲家母去世后,虽然自己也年老体弱,病痛缠身,但二儿子仍不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李女士借口“上班太累”,多年不登公婆门。虽然二儿子和长孙小赵背着李女士来看望过老两口,但也只是精神慰问。二儿子多年来总借口自己收入少、要抚养孩子、需照顾岳母等理由,对老两口从未有过经济赡养,都是赵先生的兄妹以多种方式赡养父母。
不过,在长孙小赵要结婚的消息传来后,赵老先生考虑赠房给二儿子,以解决小赵婚后的住房问题,并希望促使二儿媳李女士转变既往的冷漠态度,能来孝顺老两口。于是老人说服了其他儿女,将房子赠给了次子,并于前年底办理了过户手续。
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其中写明:“受赠人应尽力赡养父母。如果没有很好地尽其赡养父母的义务,反以虐待或弃养父母,就失去了当初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换句话说,已经自行放弃了接受赠与的权利。”
小赵婚后,其父赵先生夫妻住进受赠的相邻老两口的住房。赵老先生感到两人的冷漠态度终于有了好转,希望二人能照顾日益衰老、行动不便的老两口。可没多久儿子一家就又陆续搬走了,**后不再来看望他们了。
两年前长孙小赵生下了一女。四世同堂,老两口非常高兴,希望抱抱重孙女。“可是二儿子总有借口,从承诺的重孙女一百天就抱来,拖到快两周岁也没抱来重孙女,儿子自己连一年一次的看望也免除了。”赵老先生感慨地表示,老两口已进入耄耋之年,因病做手术,又多次摔伤,已不便自行走路、做饭,需要专人照顾起居饮食,其他子女已尽力赡养,唯有二儿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和赠与合同义务,以冷暴力使老两口的身心受到伤害。无奈之下,老两口希望撤销赠与房产公证书,收回这套已过户到儿子名下的住房。但儿子坚决不同意。办理公证赠与又已过户的房子,究竟还能要得回来吗?赵老先生忧虑不已。
2
解决方法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项法定情形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要点是受赠人实施“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所不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至于赵老先生所述被儿子的冷暴力伤透了心,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第二种法定情形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当然,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并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赵先生对其父赵老先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赡养和精神慰藉。如果赵先生有赡养能力,却对老父亲不管不问,不理不睬,甚至实施“冷暴力”行为,那么就符合这一法定情形,赵老先生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第三种法定情形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 2019-10-05 17: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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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里有主合同与从合同之分,从合同也就是补充合同,也需要双方签字盖章,完成合同签订的基本要素才能生效。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把意思表达清楚就可以了,主要是对方的签字盖章。
全部4个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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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面积不会体现在购房合同里的,因为赠送面积的部分是没有交钱的,所以在房管局是不能算有效建筑面积的,在房产证上也不会有体现,只不过是在实际的居住和使用上有一定的实用性,即使以后面临拆迁补偿时,赠送面积也不算有效赔偿标准的!
全部5个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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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面积”大多为商业噱头。可以计为“建筑面积”的房屋部分而不计入房屋总价的(前提是买卖双方是按单价乘以面积来计算总房价的话),才算是真赠送。若真是这么回事,当然应该就此约定详细描述,写入合同。
全部5个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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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面积是不会写在合同里的,赠送面积是不能进行权属登记的,所以赠送的部分开发商不能写入合同,能写入合同的只有能够实际登记产权的面积。赠送面积只是开发商吸引用户的一种手段,虽然可以直接使用,但是并没有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