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物业费,只有督促业主限期缴纳的权利。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部3个回答 >业主委员会可以收费吗?业主委员会有权收取物业费吗?
144****2389 | 2019-10-04 00:04:10-
156****7819 物业费应该由谁来收取?
分两种情况,业委会没有成立,小区处于前期物业阶段的,物业企业可由开发商指定,物业费服务费的标准由开发商制定。业主须向前期物业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自用的部分,可采取自筹款的方式进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业委会在全体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与物业企业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双方为全体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另一方为物业服务企业。这时候,收取物业费的就应该变为业委会一方了。因为作为合同的甲方,除了有资格监督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外,还有付款的义务。没有付款义务的合同,不是经济合同。
所以,应该是由业委会向业主收取了物业费之后,再根据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根据合同的条款,向物业企业付款。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证明业委会收取物业费的合法性……当全体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管理实施自营后,是无须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切均有小区自治。在法律上,国家也将业委会作为特殊的法人对待,可打官司,可经营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等。
所以,在小区里,业委会是必须的,而物业公司则不是必须的。 2019-10-04 00:04:34 -
134****8994 首先,要弄清楚“物业费”和“物业服务费”两个概念。
物业费是个舶来品,来自于香港特区。香港称房产为物业。物业费是指全体业主因需要维护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而义务交纳的一部分费用,可以是按年度交纳的;也可以是按月份交纳的;也可以是先交纳一笔基金,具体的形式,由全体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说白话,就是全体业主掏钱来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等。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提供了足额的物业服务之后,全体业主作为甲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工资。
所以,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物业费往往会>物业服务费,因为小区有些需要花钱的事务不须经过物业企业,而必须由业主自己来干。
物业服务费支付的前提是物业企业提供了足额的物业服务。如果没有按质保量,那东家是会扣钱的。这也符合作为工资的特征……按月支付,按质支付。 2019-10-04 00:04:28 -
152****5990 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物业费,只有督促业主限期缴纳的权利。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10-04 0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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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的价格是由物业公司报送物价局审批的,跟成立或者不成立业委会没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开发商在开发建设的时候就已经找了物业公司来前期介入,物业公司主要是从消防、绿化维护等方面介入小区的设计。所以,物业费一般来说也是在业主入住之前早就确定了的。业务主委会只能是监督和沟通物业公司。如果物业公司做得不好,可以要求他们整改,甚至要求撤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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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规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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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没有这个权利。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决定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是业主大会的职权。即,只有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全体业主表决,才能决定是否辞退现在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都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业委会没有权利擅自辞退正在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业委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不满,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进行投票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面积及户数都超过物业项目总额的50%),可以启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如果半数以上业主对当前的物业企业服务工作表示满意或无异议,则不能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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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说 无权业委会是全体业主选出来代表全体业主的机构,业委会委员是具体执行人。物业公司是小区全体业主请来管理公共区域的管家。请问管家有权罢免主人的代表人吗?物业对业委会委员选举存在异议的,应该收据证据交到房管局,只有当房管局对小区的业委会产生宣布违法或不合法时,业委会委员才能罢免或由业委会内部自己进行罢免。业委会委员的任职、罢免都也物业公司无关。这就好像你物业公司要去罢免微软的总裁一样,除非你有他的违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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