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应该由谁来收取?分两种情况,业委会没有成立,小区处于前期物业阶段的,物业企业可由开发商指定,物业费服务费的标准由开发商制定。业主须向前期物业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自用的部分,可采取自筹款的方式进行。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业委会在全体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与物业企业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双方为全体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另一方为物业服务企业。这时候,收取物业费的就应该变为业委会一方了。因为作为合同的甲方,除了有资格监督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外,还有付款的义务。没有付款义务的合同,不是经济合同。所以,应该是由业委会向业主收取了物业费之后,再根据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根据合同的条款,向物业企业付款。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证明业委会收取物业费的合法性……当全体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管理实施自营后,是无须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切均有小区自治。在法律上,国家也将业委会作为特殊的法人对待,可打官司,可经营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等。所以,在小区里,业委会是必须的,而物业公司则不是必须的。
全部3个回答 >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向物业收取物业费吗?
132****4452 | 2018-08-16 09:53:57-
152****6368 物业管理费的价格是由物业公司报送物价局审批的,跟成立或者不成立业委会没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开发商在开发建设的时候就已经找了物业公司来前期介入,物业公司主要是从消防、绿化维护等方面介入小区的设计。
所以,物业费一般来说也是在业主入住之前早就确定了的。业务主委会只能是监督和沟通物业公司。如果物业公司做得不好,可以要求他们整改,甚至要求撤换物业公司。 2018-08-16 09:54:56 -
145****1691 物业公司已经撤离,收取物业费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业委会没权利收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018-08-16 09:54:51 -
131****2184 1、目前很多案例都是投诉业主委员会自行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但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对这种案例没有准确定义。
2、严格按照目前的物业管理法规来看,业主委员会不具备经营资格,当然也不具备收取管理费的资格了;
3、但业主委员会也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如果能获得70%以上业主的签名认可的话,纳收取费用也是合理的;
4、虽然可以获得业主同意而收取管理费,但委员会业必须到物价局办理收费准许手续方可正式收费。
5、所以你应该查询一下,业主委员会是否经过大部分(70%)业主授权,同时有没有取得物价局批准文件,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那就是非法收费行为,可到房管局和物价局进行投诉。 2018-08-16 09:54:45 -
136****9002 一、业主委员会无权收取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费用是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018-08-16 09:54:39 -
152****6223 由物业承担的,业主委员会只是在维护自身权益上的代表,如果在某方面需要的话可以商量凑钱,如起诉等,但是账务要公开。
追问
但是物业已经没有收取物业费了啊,已经撤离小区了!他们是在我们物业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维修,再来报账的!
追答
这个就不清楚了,等于这个就要你们自己商量了。 2018-08-16 09: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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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物业费,只有督促业主限期缴纳的权利。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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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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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发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开发商及物业消极应对,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组成人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工作: 1) 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2) 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3)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5-9); 4) 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并认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6)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7) 推选产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投票权确定: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业主一户可投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不足一平方米按四舍五入处理。获小区投票总分过半的小区业主按得分高低排列, 居前者当选。业主委员会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 小区办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决定(一)、(二)。 各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 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的资料肆、需提交的资料: 1.由小区五名以上的业主作为发起人,并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交发起人亲笔签名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申请需列明: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名、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入住使用率和入住时间等内容。 2.发起人产权证明各一份(复印件); 3.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4.业主委员会选票; 5.业主代表选票; 6.业主授权委托书; 7.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8.业主委员会章程; 9.业主公约; 10.其它相关资料。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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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更换物管企业将重点考虑如下几点:(一)更换程序的合法性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利益,负责监督检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非法人社团,是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关键。所以必须依法确立业主委员会合法的法律地位。另一个是有关更换事宜,要经小区产权人大会通过。在保证广大产权人、使用人支持的前提下召开产权人大会,形成决议,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动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取得协调相关方面及中正级三方的支持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包括发展商、业委会、原物管企业、新物管企业间的关系,使其尽可能得取得一致性意见,对于顺利更换,尤为重要。中正方的支持主要是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 物管顾问、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支持。 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取得指导、支持,不可忽视。(三)更换物管企业各方面工作的交接设计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应召开产权人大会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同时也应避免出现有关财务帐务修改和资金转移,使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受到损害。其次将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和安排报小区办,取得指导和支持。 原物管的撤出是非常困难的,如发生拒不交出物业的情况,需要请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交接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精心安排交接内容、日程、使工作条理化、清晰化、把有损于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机率降到**低。(四)交接内容交接中涉及的内容繁多:设计方案,配套设施,运行记录,外网联络,固定资产,管理费余额及管理基金等等。具体大块如下:(1)工程交接:由专业人员组成电气、暖通、土建等等,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接收工作内容中各条款逐项核对,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标准。(2)财务交接:在正式交接之前,双方做好充分的准备,业务对口交接。(3)文档交接:文档中重点文件为各项法律文本和承诺性文本,特别要作好签收归档工作。(4)其它交接:包括岗位交接,人事安排,劳动关系等等,做好确认签字工作。(五)防范风险,避免业主或使用人工作,生活受到影响。 更换物管企业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风险"有5种情况:(1)原物管企业拒不退出,导致新物管企业难以进入。(2)原物管企业提出高额外补偿。(3)交接不配合,导致物业管理工作无法延续。(4)因管理真空导致部分业主对更换持不同意见甚或引发对业主委员会的诘难。(5)引发法律讼诉。引发法律讼诉不是坏事,但在客观上给交接工作造成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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