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私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非经依法征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土地私下买卖协议无效;农村的房屋可以买卖,但是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且出卖人将失去宅基地,不得再在集体土地上建造自有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正是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合法。
全部3个回答 >问一下买农村房子协议有效吗?
148****4059 | 2019-09-27 13:59:51-
136****2271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具体如下:
(一)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二)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到,农村房屋买卖存在很多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多种多样。有的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的甚至涉及了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在购买农村房屋前**好要找律师先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避免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 2019-09-27 14:00:19 -
134****3276 买到农村房屋后没办过户
王某(县城户口)2013年在桐柏县张庄村村民胡某手中够得其一处房屋。王某与胡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将其宅基地连同房屋出卖给王某,款项付清后胡某即把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向胡某交付了房款,胡某将房屋及其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王某,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4年因政府拆迁补偿,二人产生纠纷,胡某主张购房协议因王某非本村村民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本案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买卖,而宅基地的买卖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包括处分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房随地走”的情况下涉及农村私房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一定程度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据此,王某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王某与胡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约定因违反现行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王某和胡某应互为归还房屋及产权证书、卖房所得款项等。双方为此产生实际损失的,应根据过错程度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2019-09-27 14:00:12 -
151****3377 根据诚信原则,已经转让要想拿回,还是按市场价赔偿,虽然转让合同无效,但市场价拿回又是别人住过的房子,意义不大,还不如买个新房子。 2019-09-27 14: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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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很多农村人都去到城市,都想到城市发展。农村的是宅基地,不能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城市的商品房有房产证,可以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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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只要是没过户,产权证上还是你的名字,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你,不存在要不要回,因为所有权还没转移。但是买卖合同是个债权,如果你不同意卖了,你不仅要返还购房款,还要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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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农村房屋后没办过户王某(县城户口)2013年在桐柏县张庄村村民胡某手中够得其一处房屋。王某与胡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将其宅基地连同房屋出卖给王某,款项付清后胡某即把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向胡某交付了房款,胡某将房屋及其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王某,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4年因政府拆迁补偿,二人产生纠纷,胡某主张购房协议因王某非本村村民而无效。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有效本案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买卖,而宅基地的买卖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房随地走”的情况下涉及农村私房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一定程度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据此,王某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王某与胡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约定因违反现行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王某和胡某应互为归还房屋及产权证书、卖房所得款项等。双方为此产生实际损失的,应根据过错程度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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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贷款的资料: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5.房产的产权证;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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