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公证,对双方多有好处,避免扯皮
全部3个回答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与公证吗?应该怎么办理呢?
154****0069 | 2019-09-25 14:24:36-
134****4421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019-09-25 14:25:06 -
158****6293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2019-09-25 14:24:59 -
147****2188 抵押土地使用权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土地使用证、地上物的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和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登记机关接到抵押登记申请后,要与原宗地登记档案并案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注册登记,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证的变更记事栏内作相应登记后发还抵押人,给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审核,抵押权以批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2019-09-25 14:24:57 -
142****6992 不需要公证。但公证后,法律效力更高。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3、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4、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新《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9-09-25 14:24:49 -
134****2490 实践中,土地和房屋往往是抵押权的主要标的,由于房地产的不可分性,我国《物权法》对土地和房屋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182条规定,土地和房屋要一并抵押,即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抵押人未按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法律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视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将它们分别抵押,无论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目的,
还是以土地上房屋抵押为目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应作为统一的抵押标的物的组成部分。
以上两种做法都不违背物权法的初衷,但笔者认为后者双项登记的做法更可取
。这是因为单项登记往往会造成一处土地和房屋出现二次或多次抵押的情况,由于在登记机关没有权威登记,抵押权人无从知晓,抵押权人的权益就无法保障,抵押欺诈严重损害了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而双项登记则有效避免了抵押权人的借款风险,也保证了金融投资市场的良性发展。
2019-09-25 14: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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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凭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填写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对新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土地登记人员对抵押设定的登记内容进行审核。(4)注册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的,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5)颁发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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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国土资源局部门办理。申报材料: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2、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借款人为非抵押人时,需提供抵押人与借款人的担保协议及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4、土地估价报告及估价报告备案表;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7、土地随同房产同时抵押的,需提供房产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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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行为可发生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即获得使用权后办理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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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建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抵押,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予以禁止。此外,商品房预售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开发商有权以预售商品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问题的关键是,预售商品房中,部分购房户如果进行了预告登记,开发商不能将预告登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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