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全部3个回答 >廉租房要签合同吗?应该怎么查询呢?
148****7797 | 2019-09-21 15:53:47-
145****3154 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公共租赁房有规划合理、配套完善等优点,但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户籍、租金等问题。
公租房申请材料
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将进一步完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和租金定价机制。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5、收入证明;
6、房产证明。
2019-09-21 15:54:13 -
141****0123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各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2019-09-21 15:54:07 -
155****3211 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廉租房实行集收入困难和居住困难为一体的双困准入机制。 2019-09-21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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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办理条件可以直接去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廉租房需要的材料如下:1、住房保障申请表2、户口簿3、身份证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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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没有产权,都无法进行抵押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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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为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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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自有财产才能被继承。城镇廉租房的住房性质属于公房,故租房人不对其拥有房屋产权,所以廉租房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且从《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每年都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所以租住廉租房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当条件不符时承租人应退出廉租房。综上,廉租房是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但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租赁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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