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解读: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全部4个回答 >村委会和村民签署的集体土地承租和同有法律效益吗
138****0811 | 2019-09-18 11:51:15-
156****7019 那么多年过去了,已经不是那个问题了,再说也不一定是买卖,当时的人也不傻,明知道买卖无效,没有人会那么做
2019-09-18 11:51:44 -
131****7901 没有法律效益 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对等的,任何人不可以法律规避逃避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9-09-18 11:51:37 -
151****5004 该村民可以找村里协商下一轮承包机动地。和现在的承租人发生冲突,阻碍承租人耕种是不合理的。找派出所处理就行了。
2019-09-18 11:51:33 -
132****4905 村民的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内,村民自愿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流转合同的土地使用期限超过承包期的,超过部分无效。
2019-09-18 1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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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不属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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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章的制发 村委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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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的代表,可以依法发包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发包耕地的,只能向本村村民发包,不得向村外人员发包。2、发包荒山等五荒地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向任何人发包,但需要提前经本村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另外,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3、上述所有已经发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项目,不能做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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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收回宅基地的规定,村里开的证明不过是表明村里把宅基地安排给了谁家,不代表就是这一家的,还得让县级国土部门审批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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