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全部4个回答 >女儿岳父母死亡女婿能继承房产吗?谁知道呢?
155****6262 | 2019-09-10 17:26:00-
132****4658 不可以,岳父母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2019-09-10 17:26:18 -
154****7624 女儿去世,没有子女继承,女婿不好继承岳父母的财产。因为女婿与岳父母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
假如岳父母立下遗嘱:死后将财产留给女婿还是成立的。但是那叫赠予。而不是让女婿继承。
岳父母可否继承女儿女婿的财产,看遗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第一种情况,遗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岳父母、配偶还有子女则作为第一继承人,一般均分。第二种情况,遗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岳父母没有继承权。第三种情况,财产属于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则岳父母可以继承女方的一半中的份额, 2019-09-10 17:26:14 -
131****2428 1,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做为第一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2,如果岳母有遗嘱,应当按遗嘱分配其遗产。没有遗嘱时,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彼此继承份额。
3,《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19-09-10 17: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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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若死者有遗嘱指定女儿一人单独继承,继承完毕的遗产属于女儿婚后取得个人财产。 如果死者没有遗嘱指定女儿单独一人继承,继承完毕的遗产属于女儿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女儿和女婿一人一半权益。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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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继承的房子可以继承给子女。 只要住房是父母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的继承得到住房,已经办理了继承过户,有了父母名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该住房就是父母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父母可以书写遗嘱,指定子女以后继承该住房,需要把遗嘱有父母拿着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以后父母百年后,子女可以凭父母死亡证明,婚姻证明,这份公证的遗嘱,以及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凭得到的继承公证书和以上证件材料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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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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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未留下遗嘱情况下如果房产要户给其中一个继承人,需要其它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如果其它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利,则剩下的唯一继承人才可获得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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